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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题 较难0.4 引用2 组卷224
阅读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南通道“11. 2”阻止施工事件中的15名被告人,由昭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顺清等4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4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11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缓刑3年以上处罚。

法院查明:因为对南通道工程建设不满,刘顺清等人先后赶到南通道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攻现场工作人员,对停放于路边的车辆进行打、砸、烧等,并损坏消防设施,阻挠消防人员灭火,最终致使昭阳区政府相关部门停放于路旁的51辆各型车被损毁或焚烧,13名工作人员被不同程度打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8万余元。


(1)有人说,上述人员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你觉得呢?
(2)上述材料对你有何启示?
2019·河北衡水·一模
知识点:公民行使权利的界限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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