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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说明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76
【维护秩序,你我有责】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9月出行新规定:南宁市悬挂“大绿牌”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于2023年8月1日期满,从2023年9月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的“大绿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近期,许多市民在为了符合新规而换购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在动力性能、质量等方面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这些车辆的存在不仅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直接影响了城市环境的改善,还阻碍电动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如不遵守《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会破坏哪一社会秩序?
(2)结合社会秩序的有关知识谈谈,2023年9月1日起南宁市实施这一电动自行车出行新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3)为了让全体南宁市民都知晓这一新规,你想到哪些合理有效的宣传方式?写出2种。
23-24八年级上·广西河池·阶段练习
知识点:社会秩序的内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社会规则对保障社会秩序的作用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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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规则 人人有责

材料一   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的3年过渡期于20211031日截止,自202111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材料二   为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路面管控力度,202111月,密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路面查处专项整治工作,密云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已难觅踪影,交通出行更加有序。对小部分人铤而走险,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的,交警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扣留了超标电动车。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过渡期满后,为使其不得上道路行驶,我们是靠自律还是他律?靠道德还是法律?

【法律链接】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1)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说明法治如何让我们出行更有安全感?
(2)针对材料二中的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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