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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57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国际法奠基者格劳秀斯说:“一国之法律,意在谋一国之利益,故国际之间,亦必有其法律;其所谋者,非任何国家之利益,乃各国共同之利益也。……国际之间,必有一共同之法律,此法律在战争中,或与战争有关各事,均可发生效力。……如果不幸而爆发战争,则应当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如不能不宣而战、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保护非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要保护交战国双方外交代表的安全等等。”

材料二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提出审判和惩处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问题。1928年,世界各主要国家在法国巴黎签订了《非战公约》,明确规定不得把战争当作实施政策的工具,认定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是犯罪。


(1)根据材料一,概括格劳秀斯的主要观点。
(2)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的进步性体现在哪里?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变化的原因。
2009·上海黄浦·二模
知识点:维护和平的尝试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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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公约包括序言和3条正文。主要内容是:缔约各国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以战争作为在其相互关系事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或冲突 ,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解决;任何签字国如用战争手段谋求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约给予的益处。
——《非战公约》
材料二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提出:“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在不久通过的波茨坦议定书中,则进一步明确对战犯“迅速付诸正义之审判”……1946年1月19日,美军公布了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它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
——摘自《东京审羊与“东京审判史观”》
(1)根据上述材料说明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原则。
(2)依据两则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非战公约》相比东京审判战争法基本原则有何发展?分析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在近代国际法确立之前,人们承认国家有战争权。国家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当和平方法不能达到目的时,即可使用最极端的暴力手段——战争。……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召开,共通过了13个公约,其内容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凡尔赛和约设立了追究战争犯罪的内容……此后,1928年签署的《巴黎非战公约》,更是进一步正式提出,禁止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刘长敏《海牙和平公约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材料二   17世纪,荷兰学者格劳秀斯提出了国际法的设想: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交往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限制掠夺战争的发生,减轻战争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国际法应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由与会各国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各国不论强弱大小,都必须服从国际法的约束,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任何国家的主权不受别国的意志或法律的支配。格劳秀斯还拟定了国际法的一些具体条文,如:交战双方均不得杀害平民、儿童等非作战人员;也不准抢掠他们的财产;不准杀害、虐待停止抵抗的战俘;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等。格劳秀斯被西方各国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提出的国际法主张成为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摘引自《国际法的渊源》

材料三   1928年订立的《非战公约》,成为制止侵略战争的重要法律依据。……历史的遗憾在于,这样一个明确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公约并没有能够制止战争。

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对法西斯反攻的继续,于是,《非战公约》成为战胜国审判战犯的尚方宝剑。起诉方代表都无一例外地求助了《非战公约》对战争合法性地否定。从审判的整个过程看,正是由于《非战公约》的事先存在以及战胜国的引用,才保证了审判的有法可依、有理可据。《非战公约》在审判、惩办战犯的过程中可谓功不可没,它本身也凭借对战犯的审判而重新获得了价值认同,真正确立了自己在国际法发展序列中的地位。

——摘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与战后和平》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国际社会对战争态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根据材料二,概括格劳秀斯国际法主张体现的先进理念。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非战公约》历史地位的转变及其作为国际法的积极意义。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公约包括序言和3条正文。主要内容是缔约各国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废弃以战争作为其相互关系中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来解决;任何签字国如用战争手段谋取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约给予的益处。

——《非战公约》

材料二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提出:“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在不久通过的波茨坦议定书中,进一步明确对战犯“迅速付诸正义之审判”……1946年1月19日,美军公布了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例、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他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

——《东京审判与“东京审判史观”》

请回答:

(1)根据上述材料说明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原则。

(2)依据两则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非战公约》相比东京审判对战争法基本原则有何发展。分析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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