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8 组卷279
1921年,苏俄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在土地国有化基础上稳定现行农民土地占有形式,国家机关不得以平均地产或组织集体农庄等理由收回农民占有的土地,如果因建立果圃、实验站等特殊用途需要占用农民土地,也必须给农民同等份额的土地相交换。这一法令
A.扩大了农民的产品支配权 | B.承认了农民土地私有制 |
C.促进了工农联盟的巩固 | D.导致了苏俄实现工业化 |
19-20高三上·广东广州·阶段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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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11月,苏俄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可以自由支配土地。内战爆发后,政府又决定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推行“共耕制”。1921年3月,苏俄政府颁布法令,肯定了土地国有化下农民土地的占有形式,反对国家无故收回农民的土地。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的变化( )
A.体现了工农联盟的扩大 | B.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
C.实现了对小农经济的改造 | D.始终以巩固政权为根本 |
1921年3月23日,苏俄政府颁布《关于保证农村居民正确地和稳定地使用土地》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以平均地产或组织集体农庄等理由收回农民占有的土地。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A.抵御国内外敌人的攻击 | B.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 |
C.维护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 | D.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 |
1921年,俄共(布)颁布法令,进一步肯定了农民土地的占有形式,反对国家无故收回农民的土地。同年12月,俄共(布)又提出“三原则”:毫不动摇地保持土地国有化、巩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给农村居民以选择土地使用形式的自由。由此可见,当时苏俄
A.以商品货币关系刺激农业生产 | B.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以发展农业 |
C.农民土地私有制仍然普遍存在 | D.力图冲破日益僵化的计划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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