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89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多数同意”“帝国皇帝有宣战、媾和、缔约、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任免官吏等权力,帝国宰相只对皇帝负责,皇帝有对宰相的任免权。”由此可知,德国
A.中央政府权力广泛 | B.军国主义色彩浓厚 | C.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 | D.形成独特邦联政体 |
19-20高二上·黑龙江牡丹江·期中
类题推荐
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5条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的宰相”;第18条规定:“皇帝任命帝国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及结束。”从材料中可以得出《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特点是
A.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
B.军国主义色彩浓厚 |
C.确立君主立宪政体 |
D.议会有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力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5条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的宰相”;第18条规定:“皇帝任命帝国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及结束。”材料说明德国政治体制的实质是( )
A.君主立宪制政体 | B.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专政 |
C.以议会立宪为名,行君主专制之实 | D.实行责任内阁制 |
组卷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能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您发现相关试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组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