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4 组卷118
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5条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的宰相”;第18条规定:“皇帝任命帝国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及结束。”从材料中可以得出《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特点是
A.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
B.军国主义色彩浓厚 |
C.确立君主立宪政体 |
D.议会有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力 |
18-19高一上·湖南邵阳·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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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5条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的宰相”;第18条规定:“皇帝任命帝国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及结束。”材料说明德国政治体制的实质是( )
A.君主立宪制政体 | B.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专政 |
C.以议会立宪为名,行君主专制之实 | D.实行责任内阁制 |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根据此宪法,德意志帝国确立了
A.封建专制 | B.资产阶级共和国 | C.法西斯专政 | D.君主立宪制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皇帝有权召集、召开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此规定反映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
A.军国主义色彩 | B.民族主义色彩 |
C.民主主义色彩 | D.专制主义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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