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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3 组卷6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美国总统与议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总统任命政府组成人员须获参议院通过,任何行政机构的设置和废除,都要通过国会立法决定。(2)财政预算须获得议会通过,总统的所有国内发展项目、外交活动和国内外军事行动都依赖于国会的财政支持,而国会有效控制着税收和拨款。(3)议会有权弹劾总统。(4)国会通过的所有法案都要经总统批准之后才能生效,总统有权否决国会议案。

——摘编自刘旭《法国与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材料二   行政权:行政权力归于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他有权任命部长和一切军政要职,批准条约,有特赦权。他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参议院赞同下有权解散众议院。立法权: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

——摘编自《法国1875年宪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近代美、法两国总统制的异同。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美、法两国总统制产生差异的因素。
18-19高二下·安徽滁州·期末
知识点:1787年宪法的背景、内容和原则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法国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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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规定:

(1)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用普选方式选出(妇女、军人无投票权)。

(2)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共和国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内阁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材料二   规定:

(1)帝国元首是“德意志皇帝”。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率,军官都由皇帝任命。

(2)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3)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联邦议会由加入帝国的各邦代表组成。帝国国会由选举产生,但它不能组成代议制的政府,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对政府没有任何行政监督权,唯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预算。

请回答:

(1)上述两则材料分别出自哪一文献?

(2)概括材料一的主要内容。

(3)概括材料二的主要内容。

(4)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德意志帝国议会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议会在职权上有何异同?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材料二

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二十条 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蒋相泽《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

材料三   根据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共和国的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通过普选方式产生。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对议会负责。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并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总统的命令须经其任命的各内阁部长副署。


请回答:
(1)材料一出自英国的哪一部文献?英国议会颁布这部法律文献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归纳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
(3)依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德、法两国在国家元首产生的方式、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的差异。
(4)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的主要特征。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第一条,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第二条,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同时又是陆、海、空总司令,执掌最高军事指挥权。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任命高级官吏包括国务卿、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经参议院同意,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第三条,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摘编自1787年联邦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摘编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787年联邦宪法规定的美国政体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中华民国政体的相同之处,并说明不同之处及其产生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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