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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5 组卷134
【历史选考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南宋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变革与转型期,伴随着民间争言财利的好讼风尚以及无审级限制诉讼制度所引发的非法越诉、安诉现象对司法秩序的冲击,南宋对原有相关法律进行了改革。新律规定:州县、监司的司法官员必须在民事案件审结后给争论双方当事人出具包含有案情事实,法律适用和审断理由的法律文书“断由”,以此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次上诉的法定依据。南宋司法官员的民事审判虽然经常会参酌人情,以使判决更加圆润,但人伦情理仅是对法律的补充,而不是颠覆,更不是所谓的“伦理法”、“父母官诉讼”等传统学说所能涵括。实际上南宋司法官员早已践行了依据证据判决的成文法传统。南宋司法理性化、近世化趋势,对当下的司法改革亦不乏历史启迪与思考。

——摘编自张本顺《变革与转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南宋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南宋的法制改革特点。
2019·河南·三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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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1361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明确规定治安法官有权“根据(王国的)法律与习惯审理并裁决本郡发生的在国王之诉范围内的各种重罪和侵害之诉”。治安法官在产生之初就被赋予了审判权。除此之外,该法令还赋予了治安法官调查权、逮捕权等一系列辅助性的司法权力。1362年,他又颁布法令规定治安委员会每年要召开四次法庭,法庭召开时间与春夏秋冬四季交替的时间大致相符,因此被称为季审法庭或四季法庭。1461年,爱德华四世颁布法令,要求郡长及其统领的下层官员要将收到的诉讼全部转交给治安法官办理。

一个正式的季审法庭的参加者要包括治安法官及他们的随从或工作人员、陪审团成员、地方各级官员、监狱里的囚犯、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他们带来的证人等等,治安法官在季审法庭上收到相关案件之后并不会立即进行审理,而是先将这些案件提交给一个大陪审团,由该陪审团决定是否将这些诉讼正式提交法庭进行审理。季审法庭难以裁决的疑难案件都可以提交给王座法庭,对季审法庭的判决表示不服的嫌疑人也可以向王座法庭提出上诉。季审法庭中,不论是大小陪审团还是普通的治安法官都更倾向于根据自身的意志发起或裁决诉讼,他们的审理结果也许并不严格符合传统普通法和制定法的规定,但是却能更加灵活地贴近社会现实。

——摘编自张质雍《中世纪晚期英国治安法官司法治理初探》

(1)根据材料,概括中世纪晚期英国治安法官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世纪晚期英国治安法官司法实践的意义。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制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礼教所倡导的价值观在法的规范中得到体现,“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司法裁判因人而异,皇亲国戚、贵族官僚等都不按法定程序与刑罚审判,有时还享有减免刑罚的优待。古代司法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由此导致刑讯逼供。刑部等司法机构通常受制于中央行政中枢,地方司法权一般由地方行政官员掌握。

——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司审判的大理院,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袁世凯在天津府试办新式审判厅,后来各省城、商埠都设立各级新式审判机构。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员,须经历较长时间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试用期历练,才能成为正式的审判员。当时有洋商因为审判厅判决公正,不经领事直接到审判厅起诉立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法律的通过,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辩护与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所受指控进行辩护,并可随时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请回答: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影响。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5-17世纪的英国急剧变化,司法体系在新旧交替中发展。英国大致存在几种不同类型法庭:一是构成在早期司法之主体的普通法(建立在习惯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庭;二是以“良心”和“衡平”为原则的衡平法法庭;三是传统封建法庭;四是教会法庭,每种法庭都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各自相应的组织结构,普通法庭和衡平法法庭是当时英国政府所倚重的主要司法统治工具。各种法庭司法管辖权的重叠交叉为普通民众解决纠纷、维护利益、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在面临诉讼时的选择变得多样化。

——摘编自陈娟《近代转型时期英国基层司法机构探析》

材料二   在清朝前期,州县主要受理笞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徒刑以上较重的刑事案件则归省与中央司法机关管辖,通过对242个真实判例的研究发现,清代现州、县的基层司法官员主要依靠“礼(儒家伦理)、情(案情、常理)”来断案,体现了古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从判牍来看,州、县官员推崇民间调解,如果能够在民间调解可以解决的案件,他们就不主张再进行诉讼,对于已诉讼的案件,也会在审理中进行调解,基层官员注重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社会的教育作用,实现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曾任布政使的于成龙认为,司法官判案时一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不能完全拘于的法律条文,提到了“实质正义高于形式正义”等问题。这些司法价值追求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因素,反映了统治阶层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智慧。

——摘编自王新霞、任海涛《清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启示——以清代州县判牍为材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早期英国基层司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及其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代前期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其形成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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