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4 组卷84
按照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在转移物的所有权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虽然不可或缺,但当事人的意思只是形式出现的动因,它不能决定和改变形式,更不能决定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材料中罗马法的有关规定
A.忽视了交易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作用 |
B.难以适应罗马商业发展的需要 |
C.限制了罗马公民范围的扩大 |
D.表明罗马法内容日臻完善、丰富 |
18-19高一下·江西上饶·开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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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罗马法规定,凡移转物所有权必须采用“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和物件的交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这两种方式必须按照固定格式做出相应行为,说出相应语言,才可发生权利移转的结果。由此可知,罗马法
A.强调维护平民利益 | B.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
C.尊重个人自由意志 | D.适应商业发展需要 |
依罗马市民法规定,移转所有权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和物件的交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相反,如果所有程序和仪式已正确进行完毕,则转让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并不重视。据此可知,罗马法
A.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特征 |
B.注重保护市民的私有财产 |
C.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产物 |
D.不重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罗马法认为,债是“法锁”,仅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关系。在《十二铜表法》中,债权不能买卖。罗马帝国后期,债权因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转让的效力,“可以附加条件或附限期地买卖某项债权”。导致这一变化的根源是( )
A.罗马法律的完善 | B.债权意识的提高 |
C.商品经济的发展 | D.帝国疆域的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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