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139
唐代法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而到宋代中期后法律上则将“奴婢”之名改为“人力”“女使”,佃户、雇工、人力、女使等皆为国家“编户齐民”。这一变化是由于
A.国家户籍制度日益完善 |
B.儒家仁政思想得到提升 |
C.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
D.封建等级秩序趋向瓦解 |
19-20高三上·甘肃武威·阶段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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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宋代中期以后法律上则将“奴婢”之名改为“人力”“女使”,佃户、雇工、人力、女使等皆为国家“编户齐民”。这表明宋代( )
A.社会成员身份趋于平等 | B.政府对民众控制力减弱 |
C.儒家民本思想得到贯彻 | D.封建等级制度走向解体 |
唐朝奴婢属于贱户,不具备法律人格,法律地位等同于主家的私有财产。非经放良,她们世世代代都是主人的奴隶。宋朝奴婢属于自由民,具有人身权、其与主家的关系不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
A.国家法律体系日完善 | B.儒家仁政思想得到提升 |
C.经济文化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 D.封建等级秩序趋向瓦解 |
随着唐宋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重要转变,享有特权的世族贵族不存在了,奴婢、部曲等“贱民”和佃农都进入国家户籍管理,成为国家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编户齐民,整个社会朝向“等齐化”发展。这一转变
A.不利于封建国家赋税的征收 |
B.促进了契约普遍化趋势的出现 |
C.反映了社会等级制度的消除 |
D.反映了国家对民众的控制削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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