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较难0.4 引用6 组卷217
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对宪法的批准程序进行了变革,由《邦联条例》规定的13个州议会的一致批准,改为“经过9个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成立”。这一变革体现了
A.代议制与政党政治相结合 | B.三权分立由理论到实践 |
C.联邦制与直接民主相结合 | D.州权与人民主权相结合 |
2018·河南洛阳·二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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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国宪法的批准程序发生了变革,由《邦联条例》规定的所有州议会的一致批准,改为在州议会的建议下召开专门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新宪法,9个州批准就能生效。材料中的“变革”表明美国
A.州权和人民主权相结合 | B.联邦制与直接民主相结合 |
C.三权分立由理论到实践 | D.代议制与政党政治相结合 |
下表是美国《邦联条例》和1787年宪法批准生效条件比较表
通过比较,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批准体现了( )
《邦联条例》 | 1787年宪法 | |
批准生效 | 交给13个邦的立法机构审议,如果同意,授权他们在国会的代表批准。 | 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
通过比较,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批准体现了( )
A.各州平等的原则 | B.民主共和的原则 |
C.务实灵活的原则 | D.联邦至上的原则 |
1787年5月,美国费城制宪会议通过“宪法必须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的决议,改变了过去“只有所有州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的规定。这一改变
A.使美国的联邦制建立起来 |
B.提升了各州的权力 |
C.利于国家权力的发挥 |
D.形成了分权制衡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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