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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3 组卷22

【历史一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华盛顿与孙中山均崛起于民族危亡之时,历尽各种艰难险阻,终建成资产阶级共和之新国家,两者的宪法思想也贯穿于两国开创时期之始终。独立战争结束后,面对十三个州之间互相牵制的混乱局面,华盛顿在费城召集了1787年的联邦代表大会,制定了1787年的美国宪法。在就任总统职位之后,华盛顿时刻将自己的总统权限放置在宪法的权力框架之内,决不越轨。在他看来,“法律和政令不被遵守,或不能得到完全贯彻,反而不如不制定它们”。1911年武昌起义后,中国革命党人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采用了类似美国宪法的创制精神,否定责任内阁制,采用总统制的权力构架。1912年,孙中山等人根据大纲,仿照美国的宪政制度创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确立了以三权分立为原则、总统制为特征的主宪政体。但是在孙中山决定将大总统之位让于袁世凯之后,参议院又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核心是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这样做的原因是孙中山认为“未来总统之必须界诸袁世凯,……故设有国务委员负责之规定,以削减其权威,而预防其专擅”。

——摘编自王明明《华盛顿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华盛顿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异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孙中山上述宪法思想产生的原因。

17-18高三·云南昆明·阶段练习
知识点:孙中山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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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英国议会可以修改甚至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而无特别的程序予以限制;在行政和财政方面,下议院是行政权力的来源,议会如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或否决政府的重要方案时,内阁必须辞职。下议院控制着国家的财政。根据1911年的议会法,所有财政法案都必须由下议院提出……在美国政体中,总统是核心人物,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中使命于一身,享有广泛的立法倡议和重要的立法否决权。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所有机构都直接对总统负责。

——摘编自肖继、王微《英、美、法三国议会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材料二   在孙中山的坚持下,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南京临时政府采用了总统制,基本上按照美国模式建立起中央政权。临时大总统在国家政权中负有实际的政治责任……同时,根据《组织大纲》第六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得临时参议院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孙中山早在1906年就曾认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立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那五权除刚才所说的三权之外,尚有两权:一是考选权……一为纠察权。”他认为西方以议会掌握纠察权,容易造成“挟制行政机关”“议院专制”的局面,故此主张这种权利“也要独立”。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异同。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英美相比孙中山政体方案的新发展,并说明其方案未能实现的原因。
(3)综合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从近代中外政治文明的发展中得到的启示。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根据1787年宪法,美国国家最高行政首脑是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任期4年。总统既拥有行政大权,又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总统及其任命的内阁不对国会负责。总统需要定期向国会提出国情报告,同时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如国会两院重新以2/3的多数票通过该法律,即可直接生效。……一切法律经国会通过¨总统批准,即可生效。最高司法机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终身任职。最高法院有解释一切法律和条约的权力。

——摘编自刘宗绪《世界近代史》

材料二   在孙中山坚持下,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南京临时政府采用了总统制,基本上按照美国模式建立起中央政权。临时大总统在国家政权中负有实际的政治责任。……同时,根据《组织大纲》第六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得临时参议院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孙中山早在1906年就曾认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立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那五权除刚才所说的三权之外,尚有两权:一是考选权,……一为纠察权。”他认为西方以议会掌握纠察权,容易造成”挟制行政机关”,“议院专制”的局面,故此主张这种权力“也要独立”。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美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并简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美国政体相比中华民国政体方案的新发展,并简析其未能实现的原因。

美国《1787年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都是在本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颁布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但结局却大不相同。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

材料二在各省代表联合会时期(修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此为《临时约法》的前身),宋教仁曾主张内阁制,因有人怀疑宋教仁想当内阁总理加以反对,终采总统制。《临时约法》为防袁世凯专权与异心,又采内阁制,使民初的法制成为所谓的“对人立法”。这种因人定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维护革命成果,但是对待宪法的工具主义态度无疑降低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深刻反映了当时人们的宪法精神薄弱至极。

——摘编自杨阳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纲要》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美国1787年宪法在国家组织原则上的异同,并说明两部宪法担负的相同历史使命。

(2)结合材料二,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被迅速遗弃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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