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118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遇到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本宪法之修正案,或应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之请求,得召集会议以提出修正案……”这反映了美国
A.国会内部存在权力制约 | B.联邦政府遵循分权制衡原则 |
C.修订宪法终有法律依据 | D.州议会拥有比较大的自主权 |
2017·山东潍坊·一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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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可由三分之二的两院议员提出宪法修正案或由三分之二州议会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1917年国会在第18条修正案时规定:宪法修正案如果在规定的七年内未能得到四分之三州的批准,该修正案便自动消失。第18条修正案的规定体现了
A.议会至上原则 |
B.三权分立原则 |
C.地方对中央的制衡原则 |
D.民主共和原则 |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必要时或根据全国2/3州议会的请求,可提出修正案,经全国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这一规定
A.提高了各州政治地位 | B.体现了立法权至上原则 |
C.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 | D.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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