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较难0.4 引用7 组卷104
1902年,有学者指出,“领事裁判权发生于条约之中,欲去领事裁判权,必先改正条约……非先编订完全之法律,断不能达改正条约之望。”该学者强调
A.以法律途径修改不平等条约的重要性 |
B.依法治国是挽回利权的前提条件 |
C.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是主权恢复的标志 |
D.北洋军阀政府主张依法修订条约 |
15-16高三上·湖北·开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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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杨延栋在《论改正条约与编订法律有连结之关系》中指出:“领事裁判权发生于条约之中,欲去领事裁判权,必先改正条约……非先编订完全之法律,断不能达改正条约之望。条约不改正,则领事裁判权永无撤废之日,我国国权,亦永无恢复之时矣。”该观点的实质是
A.领事裁判权撤废关系到中国主权的恢复 |
B.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国家权益 |
C.通过修订不平等条约以废除领事裁判权 |
D.通过改正条约实现救亡图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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