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1896年创刊于上海。1903年延请章士钊为主笔“董理斯报”,实行大改良,刊登邹容的《革命军》和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等。为此,上海道台与上海领事团和租界当局交涉,将章太炎、邹容等六人逮捕,制造了“苏报案”。
按照惯例,此类案件先要在会审公廨“过一堂”——预审,再由其决定是否移送上海县衙。会审公廨预审由中方谳员孙建臣、英国副领事迪比南组成。在预审过程中,先是章炳麟等人不愿意下跪,接而又突然冒出了章炳麟等人的辩护律师博易以“时间仓猝等”为由申请延审,第一次审讯就这样草草收场。
就在准备引渡的节骨眼上,沈荩案发生,导致清帝国引渡的梦想彻底夭折了。沈荩是革命志士,据说是因在报上揭露《中俄密约》的内幕,慈禧命令用杖击办法将其活活打死。西方国家对中国司法不信任——太后命令即为法律,审判官员屈从权势而不敢根据法律力争刑罚的极端野蛮,不容于文明社会。这种不信任很快就弥漫到苏报案上,原本只有英国是拒绝交犯的坚定执行者,美国一度则是模棱两可,到最后连原来站在清政府一边的法国等也纷纷改变立场,拒绝引渡。
第二次审判在1903年12月3日再次于租界举行,清政府主张严惩,要“照华例究办”,上海县令汪庭瑶当庭宣布: “邹容、章炳麟……定为永远监禁, 以杜乱萌而靖人心”,但尴尬地遭到英国副领事的当庭抗议。最后经过双方长时间讨价还价,到1904年5月,汪庭瑶重新宣布了判决结果“议定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罚作苦工。”
本案审判有两个有趣的问题。一是中方不能明白的,英国领事和律师坚持举证的责任在原告,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是无罪的;二是由于报刊业参与,“苏报案使本来不知道革命,不知道章、邹和《苏报》的人一下子都知道了。”
——摘编自汤志钧《一百年前的“苏报案”》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苏报案”所折射出的主要社会问题。(2)任选“苏报案”所折射出的一个社会问题,写一则历史短文。 (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材料 1903年发生在上海的苏报案是中国近代史一个极富影响力的标志性事件。章炳麟和邹容二人因在上海《苏报》上发表文章,撰写《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革命军》两书,被清政府认为是世所不容的罪行,原本“照律科罪,皆当处决”,但在外国势力把持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最终判决中,二人只是被分别判处两年和三年的监禁。
“苏报案”大事记
1903年6月30日起 | 先后进行了多次会审,主审是清政府官员、英国副领事,原告是清 政府,被告是章、邹等人。原告和被告都聘请了西洋律师。其间,清政府 多次试图要求引渡章、邹等人,未获列强驻沪领事团同意。 |
1903年8至9月 | 《国民日日报》大量转引外文报纸关于苏报案的报道,大部分都是 支持革命党或者有利于革命党的内容, |
1903年12月9日 | 清政府官员判决章、邹二人“谋逆”罪名成立,永远监禁。英国副领事当庭否决拒不承认判决。其后,就监禁年限,中外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
1904年5月17日 | 各国领事一致主张章太炎监禁3年、邹容监禁2年,并提出将5月 21日作为最后期限,如果清政府不接受该意见,将释放章、邹二人。 |
——摘编自蔡斐《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上海苏报案发生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上海苏报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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