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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5 组卷135
明弘治五年(1492年),明孝宗责成刑部尚书彭韶组织《问刑条例》的修编工作,将一部分与《大明律》适用相关的奏准“斟酌损益,著为事例”,以便“京城司法多者……通行内外,与《大明律》兼用,庶事例有定,情罪无遗”。这一做法(     
A.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公正B.增强了律法的灵活性与务实性
C.杜绝了司法腐败的可能D.反映出法律蕴含一定人文关怀
23-24高三下·广西桂林·阶段练习
知识点: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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