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较难0.4 引用1 组卷23
查士丁尼法赋予妻子享有绝对的嫁资请求权,并具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此时的嫁资实际上是一直用益权性质,丈夫只享有对嫁资的用益权,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丈夫应该将嫁资退还给妻子,妻子最终享有嫁资的所有权。罗马法的这一规定( )
A.强化了司法实施的成效 | B.呈现了形式主义特征 |
C.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 D.贯彻了公平正义理念 |
23-24高三下·重庆荣昌·阶段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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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和国(前509年—前27年)后期,罗马离婚现象越来越多,法律规定妻子享有嫁资返还之诉。查士丁尼皇帝时,法律明确妻子享有绝对嫁资返还请求权,并且嫁资返还优先于债权。罗马法的这一规定
A.可有效降低离婚率 | B.体现公平正义理念 |
C.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 D.仅适用共和国境内公民 |
罗马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是嫁资名义上的所有人,对嫁资享有管理使用权。在离婚时,妻子享有请求返还嫁资的绝对权利。这表明罗马法
A.促使婚姻更稳定 |
B.以习惯法为基础 |
C.彰显了公平正义 |
D.实现了男女平等 |
罗马法规定,如果丈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背负了债务,则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妻子享有的嫁资(陪嫁钱财或物品)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这一规定,反映出
A.妇女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 | B.公民的债务权不受法律保护 |
C.法律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 D.古代罗马婚姻关系极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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