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宋神宗年间,山东的女子阿云在为母服丧期间,被叔叔许配给了丑陋的韦大。阿云因不满这门婚事,趁韦大熟睡时连砍他十几刀,但只砍断了他的一根手指。县衙很快将阿云拿住,阿云承认凶手就是自己。于是县衙裁定阿云犯十恶重罪之一的“妻杀夫”罪名,判阿云斩刑。该案呈送州衙后,知州许遵认为阿云纳采发生在为母服丧期间,属无效婚姻,因此阿云的行为不属于“妻杀夫”,而是发生在普通人之间的罪行,且阿云有自首情节,应当判处流刑。大理寺、审刑院及刑部经讨论后,认为阿云的行为应以“谋杀已伤”罪名处理,故判处阿云绞刑,而不是流刑。许遵不服,便奏请皇帝裁决。宋神宗支持许遵,下旨免了阿云的死罪。但圣旨被大理寺驳回,宋神宗只得将此案交由大臣讨论。翰林学士司马光认为,谋杀的主观恶性极大,这种有预谋有计划的杀人行为不可允许自首;而且阿云最初是没有自首的,直到被官府拿获后才招供,司马光认为此种行为称不上自首。因此,司马光坚持按照《宋刑统》判处阿云绞刑。在司马光看来,如果轻饶阿云,那么尊卑、规矩将成为一纸空谈。翰林学士王安石则支持许遵,他认为司法判决应当就事论事,阿云属于“只谋未杀”,所以罪不至死。王安石提出,“因盗伤人”的罪名要重于“谋杀伤人”的罪名,连前者都允许自首,后者也可推知应该允许自首。同时,王安石认为有司的职责仅限于适用法律,至于有争议之处应由皇帝定夺;如果任由有司超越立法原意、舍法而论罪,则百姓对法律的稳定性预期会被打破,致使“人无所措手足”。百官对此案的看法莫衷一是,最终,宋神宗经过权衡,选择了王安石的意见,判处阿云流放。
——摘编自袁易鑫《宋阿云之狱》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宋神宗年间的阿云案的判决引发的争议进行评析。(要求:史实准确,符合逻辑,表述清晰)材料一 下表是有关秦朝法律条文的两段史料
史料一 | 史料二 |
公元前209年,一队被派往北部边境的戍卒,在大泽乡遇到大雨受阻。按照秦朝法律“失期,法皆斩”。这些戍卒于是铤而走险,在陈胜、吴广领导下“斩木为兵、揭竿而起”发动起义。 ——编译自司马迁《史记·陈涉世家》 | 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罚二甲(一甲:1344钱)。“失期三日到五日”,会遭到斥责;“失期六日到旬”,罚一盾(一盾:384钱);如遇”水雨”,则免除征发。 ——编译自睡虎地秦墓竹简(注:时间跨度为前306年——前217年)《秦律十八种·徭律》 |
材料二 宋神宗年间,登州女阿云在母亲服丧期未满时,由叔叔作主与一男子订婚。阿云嫌弃其丑腫,趁晚上男子就寝时砍杀他,因阿云力气小,只断男子一指。后阿云归案后,供认了犯罪事实。知府认为,阿云违反纲常伦理,性质恶劣,按“谋杀亲夫罪”定死刑,并上报知州。知州长官认根据宋朝礼仪制度,阿云在母亲服丧守孝期间,婚姻无效,且有“自首”行为,认为应减刑。知州长官将案件上报中央审刑院、大理寺,最终神宗赦免了阿云的死罪。
——摘编自沈茗遥《”登州阿云案”与北宋法律运行》
(1)材料一中两则史料的信息是否相矛盾,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加以说明。(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宋治国措施的特点,并分析其影响。
(3)根据以上材料,指出秦朝与宋朝治国思想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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