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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较难0.4 引用1 组卷25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清末修律

材料   1902年,清政府颁布修律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的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恶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此后十年,沈家本翻译西方法律,改革旧律,制定新律。修律过程中,出现了礼法之争(部分内容见下表)。

修律过程法理派礼教派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个单行诉讼法,受驳斥后搁置沈家本: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采用西方的陪审制和律师制张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应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宜得”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击后修正沈家本: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废除凌迟等酷刑;“子孙违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无关刑事,不必编入刑律中也”劳乃宣: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害伤害等罪的刑罚;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单一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附录增补礼教派主张,如保留斩刑、加重对有违传统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法等

——摘编自《中国古代与近代的法治与教化》


(1)礼法之争的实质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概括《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23-24高二上·山东青岛·期末
知识点: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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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

1902—1911年,清王朝谕令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新律法。在其倡议下,设立修订法律馆、编译外国法律著作、开办法律学堂,制定了多部新式律法。然而,本次修律却引发了一场关于“礼法”的大争论。礼教派提出“中律为体,西律为用”,法理派认为“如为筹备宪政,模范列强,实非博采东西大同之良法难收其效”。礼法之争被《申报》报道,清朝覆亡后,相关法律被民国政府完善后颁行。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部分)

修律过程法理派礼教派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个单行诉讼法,受驳斥后搁置沈家本: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采用西方的陪审制和律师制张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应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宜得”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击后修正沈家本: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废除凌迟等酷刑;“子孙违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无关刑事,不必编入刑律中也”劳乃宣: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害伤害等罪的刑罚;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单一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附录增补礼教派主张,如保留斩刑、加重对有违传统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法等
阅读材料,结合所学,评析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9021911年,清王朝谕令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新律法。在其倡议下,设立修订法律馆、编译外国法律著作、开办法律学堂,制定了多部新式律法。然而,本次修律却引发了一场关于“礼法”的大争论。礼法之争被《申报》报道,清朝覆亡后,相关法律被民国政府完善后颁行。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部分)

修律过程法理派礼教派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个单行诉讼法,受驳斥后搁置。沈家本: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采用西方的陪审制和律师制。张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应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宜得”。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击后修正。沈家本: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废除凌迟等酷刑;“子孙违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无关刑事,不必编入刑律中也”。劳乃宣: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害伤害等罪的刑罚;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单一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附录增补礼教派主张,如保留斩刑、加重对有违传统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法等。

(1)概括指出材料中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并归纳法理派和礼教派两派争论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简要评价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的《大清新刑律》。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唐代,唐高祖令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了《武德律》,并编纂了令、格、式,与律配套,开创了唐律的四种形式。唐太宗时,房玄龄、长孙无忌主持对《武德律》进行长达十年时间的全面修订,形成《贞观律》。“凡削繁去蠢,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唐高宗时,又由长孙无忌等人编纂《永徽律》,同时还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统一注解。后世将《永徽律》与注疏的合编本称为《唐律疏议》,看作唐律的代表,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宋代法制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宋太祖时,由窦仪主持编纂了《宋刑统》,内容与唐律大体相同……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第二版)

材料二 庚子事变后,清廷被迫宣布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1902年5月13日,清廷发布谕旨:“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照此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为宗旨”的具体修律方针,得到清廷批准。……当然“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这也是所谓贯穿修律始终的“中体西用”原则。

——摘编自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朝法律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并分析其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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