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较难0.4 引用3 组卷321
公元2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著作中提出:“如果窃贼本人和以暴力取得物品的人占有了该物,无论取得该物多久都不能成为合法所有人;如果物的获得并不出于严重的恶信,占有人就可以获得所有权。”罗马法学家的这一解释( )
A.体现了形式主义特点 | B.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
C.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 | D.完善了罗马法律体系 |
2023·四川德阳·一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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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约130~约180年)在自己的著作《法学阶梯》中指出:“如果某人使用被寄存在自己处的物品,则在实施盗窃。”这一观点旨在
A.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 B.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 |
C.扩大民主的政治基础 | D.完善罗马的成文法典 |
罗马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知道物品有瑕疵,而买受人不知情,或者出卖人知道被卖物与买受人所想象的物品之间存在重大差别,这足以使买卖中的买受人获得一项诉因,可以提起有关诉讼。该规定
A.适应了罗马对外扩张的需要 |
B.旨在保护罗马公民的私有财产 |
C.反映了罗马法重形式的特点 |
D.表明法律以诚信规范经济行为 |
罗马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知道物品有瑕疵,而买受人不知情,或者出卖人知道被卖物与买受人所想象的物品之间存在重大差别,这足以使买卖中的买受人获得一项诉因,可以提起有关诉讼。该项规定
A.反映出罗马法律重形式 | B.规范了人们的经济行为 |
C.充分保障罗马公民权益 | D.适应罗马对外扩张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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