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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较难0.4 引用2 组卷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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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1911年,清王朝谕令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新律法。在其倡议下,设立修订法律馆、编译外国法律著作、开办法律学堂,制定了多部新式律法。然而,本次修律却引发了一场关于“礼法”的大争论。礼法之争被《申报》报道,清朝覆亡后,相关法律被民国政府完善后颁行。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部分)

修律过程法理派礼教派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个单行诉讼法,受驳斥后搁置。沈家本: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采用西方的陪审制和律师制。张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应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宜得”。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击后修正。沈家本: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废除凌迟等酷刑;“子孙违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无关刑事,不必编入刑律中也”。劳乃宣: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害伤害等罪的刑罚;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单一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附录增补礼教派主张,如保留斩刑、加重对有违传统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法等。

(1)概括指出材料中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并归纳法理派和礼教派两派争论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简要评价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的《大清新刑律》。
23-24高三上·江苏苏州·阶段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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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清末修律

材料   1902年,清政府颁布修律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的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恶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此后十年,沈家本翻译西方法律,改革旧律,制定新律。修律过程中,出现了礼法之争(部分内容见下表)。

修律过程法理派礼教派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个单行诉讼法,受驳斥后搁置沈家本: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采用西方的陪审制和律师制张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应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宜得”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击后修正沈家本: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废除凌迟等酷刑;“子孙违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无关刑事,不必编入刑律中也”劳乃宣: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害伤害等罪的刑罚;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单一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附录增补礼教派主张,如保留斩刑、加重对有违传统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法等

——摘编自《中国古代与近代的法治与教化》


(1)礼法之争的实质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概括《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非逞强权之威。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而处重为轻者,则从轻法毋须改判。循“礼之三本”……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十恶”条款的立法,在于宣示礼敬“天地君亲师”的立法要旨,宣示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理念。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当他人财产或人身遭遇困境、险境时,见知者要施以援手,否则,构成法律责任。对诬告和匿名书信告人实行严厉的惩罚。严格禁止“亲属相告”。为“不诚信”行为开辟专篇《诈伪》27条,《杂律》篇以刑罚惩罚民事行为中的违约、欺诈行为。《唐律》由正文、注释、疏议三部分组成,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

——摘编自读《唐律》如见古君子

材料二   1911年初,清政府颁布了由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刑法近现代化的起点,是第一部与当代刑法有直接历史渊源关系的刑法典,体现了近代刑法精神。传统刑法中礼是刑法的重要原则,新刑律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八议”、“十恶”等具有礼教色彩的法律内容,引进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等近代刑法理论。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在原清律中,君臣、官民、士庶、良贱、男女、旗人及汉人之间犯罪在法律程序和定罪量刑上都有着极大区别。而新刑律则取消了特权的存在,基本上确立了法律平等原则。新刑律还反对酷刑,废除肉刑,特别是将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废除,确立了文明的刑法体系。

——据《大清新刑律》改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体现的法律理念并指出其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大清新刑律》相对于过去旧刑律的可取之处并简析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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