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5 组卷105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提出各缔约国要“承担不从事战争之义务”;1928年《非战公约》否定了“战争权”的合法性;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际法的发展( )
A.实现了世界的长久和平 | B.有利于和平解决国际社会争端 |
C.纵容了绥靖政策的推行 | D.体现了和平与发展是时代潮流 |
23-24高二上·山西太原·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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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盟》第十条:规定要保障各成员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第十一条:规定防止战争的行为,谴责和制裁侵略行为。《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条: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侵害会员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以上说明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
A.都倡导和平手段解决国际纠纷与争端 | B.都实现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
C.都保障了成员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 D.都始终代表大国强权利益 |
20世纪开始,国际社会开始用法律限制战争权。《非战公约》规定,“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安全理事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由此推知( )
A.维护和平的力量在增强 | B.国家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
C.和平发展成为时代潮流 | D.诱发战争的因素在削减 |
下表是20世纪主要国际法中有关战争的部分条款,据此可知( )
国际法 | 条款 |
《国际联盟盟约》 | 联盟会员国约定,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 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联盟会员国并约定无论如何,非侯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 ,不得从事战争 |
《非战公约》 | 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 ,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
《联合国宪章》 |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 ,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A.国际法适应国际形势不断调整 | B.禁止战争是国际法的一贯原则 |
C.国际法有力地维护了世界和平 | D.维护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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