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曹操在《收田租令》开篇即强调:“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他将税负是否均平的问题提升到了治国强兵的高度,因此,他明确规定赋税的承租者不仅是“编户齐民”,一般的豪强地主也要按照土地顷亩和户口分别缴纳田租户调。曹操还主张减轻关市之征,下令“除池御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十一”。在曹操统治下,很少出现汉代那样的今天“调马”,明天“调赋税钱”,后天又“调謙素”,无休止的烦杂,使百姓摆脱了杂税横生之苦。曹操还主张加强赋税的征收管理,规定除田租户调正额之外,“各地官吏不得擅兴发”;“国守相明检察之;遣使者循行郡国,有违理剖可暴虐者,举其罪。”
——摘编自杜林洪《论曹魏时期的财税治理及对当代的启示
材料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官为佥募(征收),力差,量为增减;银差,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食货志》
材料三 唐朝至清朝赋役制度的基本演变情况。
唐朝 | 租庸调制 | 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租即田租,均田制上的成年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谷物;调即人头税,交纳帛或布;以绢或布代替徭役为“庸”。 |
两税法 | “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分夏、秋两季征收。 | |
宋朝 | 募役法 | 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
明朝 | 一条鞭法 | 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等“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寡来分担。政府需要的役,由政府从税银中拿出一部分统一雇人。 |
清朝 | 摊丁入亩 | 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又陆续将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成为主要财政收入,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控制进一步减弱。 |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曹魏赋税改革秉持的思想。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一条鞭法”的内容,并分析其意义。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趋势。
材料一 唐朝至清朝赋役制度的基本演变情况。
唐朝 | 租庸调制 | 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租即田租,均田制上的成年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谷物;调即人头税,交纳帛或布;以绢或布代替徭役为“庸”。 |
两税法 | “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分夏、秋两季征收。 | |
宋朝 | 募役法 | 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
明朝 | 一条鞭法 | 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等“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寡来分担。政府需要的役,由政府从税银中拿出一部分统一雇人。 |
清朝 | 摊丁入亩 | 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又陆续将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成为主要财政收入,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控制进一步减弱。 |
材料二 11—16世纪,各地大体上形成了贵族会议,并进而由贵族会议演化出议会,而税权,也大体由贤人会议转入这些组织执掌。由于国家规模空前扩大,事务浩繁,征税更加频繁。每次征税,国王都必须说明理由,而无论什么理由,都必须征得纳税人同意。反过来,由于征税频繁,社会也相应形成了“不经同意不纳税”的习俗或传统。由于征税涉及切身利益,纳税人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税权,国王遭拒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反映了纳税群体力量的强大,更反映了分权制衡机制的强化。这时,纳税人已经意识到赋税作为斗争工具的重要性,并以纳税主体的有利条件要求分享权力。而只要分得一定权力,就可以参与国家管理,继而制衡王权。
——据顾銮斋《赋税制度与欧洲政治制度的演进》
(1)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趋势。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国家角度指出16世纪中国与欧洲赋税制度演进的方向有何不同,并分析这种演进对各自社会治理模式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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