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3 组卷50
董仲舒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用“春秋决狱”来弥补当时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在汉代儒生看来,《春秋》既是孔子手定的“刑书”,自然也是邢狱断案的可靠标准。东汉时,一些熟读儒家经典的大师,也热衷于对律令进行注释,形成了不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著作。这可用来说明,汉代法律( )
A.社会教化功能强大 | B.影响司法审判程序 |
C.根植于宗法的观念 | D.体现出儒家化特征 |
23-24高二上·山西吕梁·阶段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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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用儒家经义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量刑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董仲舒曾收集整理了232 个案例,指导律吏,称《春秋决狱比》。这表明汉代( )
A.司法受儒学影响 | B.关注人情冷暖 | C.弱化宗法观念 | D.强化法制体系 |
汉武帝时期,官员审判案件时可以将《诗》《书》《礼》《易》《春秋》,特别是《春秋》中所集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观念作为判案依据,史称“春秋决狱”。这说明( )
A.“五经”收录了大量法律文献 |
B.儒家伦理成为治国的重要依据 |
C.汉武帝推崇依法治国的理念 |
D.汉代司法审判不依据颁行法律 |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依据,并按儒家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这( )
A.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 B.弥补了法律实践经验的不足 |
C.解决了当时各种司法问题 | D.反映了儒家思想地位的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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