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材料分析题 较难0.4 引用1 组卷85
阅读下列材料,完成任务。

材料一   汉人每有援经义以折狱的。现代的人,都以为奇谈。其实这不过是广泛的应用习惯。广义的习惯法,原可包括学说的。当时儒学盛行,儒家的学说,自然要被应用到法律上去了。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谴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汉文帝废除肉刑,所引用的就是《书》说。此等儒家学说,一定较法家为宽仁的。

材料二   明代将刑法军政,并为一谈。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又有所谓充军。分附近、沿海、边远、烟瘴、极边等。有终身、永远两种。永远者身死之后,又勾摄其子孙;子孙绝者及其亲属。太祖为求人民通晓法律起见,采辑官民过犯条文,颁行天下,谓之《大诰》。囚有《大诰》的,罪得减等。

——以上均摘编自吕思勉《中国通史》

(1)据材料一、概括汉代断案量刑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产生的原因。
(2)据材料二、概括明代刑法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影响。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教化的角度对比汉、明两朝的法治,你更赞成哪一种,请阐述理由。
23-24高三上·江苏常州·期中
知识点: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类题推荐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律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其“增损隋律,并集历代之大成”,颁行于公元653年的《唐律疏议》更是唐律的典范。《唐律疏议》由《永徽律》的律条和“疏议”两大部分组成。“疏议”是对律文的系统解释,系《唐律疏议》首创。除了贯彻“一准乎礼”“明德慎罚”的原则,“疏议”还通过多样的注律方法使律条“疏而不失”,因此当时“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后人评价“有唐一代,切乎事实,合乎国情,法尊而治”,在历代法典中,“唐律为最善”,后世“皆莫远离唐律之范围”。

——摘编自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在法律制度上,明太祖强调以唐宋为榜样,力图重建唐宋时期的律令体系。应该说,不仅明代的《大明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其令也是沿袭了唐宋一脉的令典和单行令。明太祖认为自己制定的常法可保子孙统治无忧,作出“一字不可改易”的祖训。常法之外的例则可随时势变化而调整,是为“权宜之法”。后由于例的数量膨胀,甚至出现了以例破律及令的情形,对例进行类编成为迫在眉睫之举。弘治朝(14881505年)的《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由此而生,确定了例与令实际等同的性质。自此之后,例成为明代法律的主体。

——摘编自李贵连、程晶《从令到例:论明代律例法律体系的生成》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朝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中后期法律体系的变化,并简析其原因。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里有“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管,留养其亲。”《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1911年,清政府纂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由于清政府的垮台,此草策也就丧失了变成正式民法典的机会。1925-1926年,北洋政府编纂的《民国民律草案》参照传统大陆法系,按照“以物为本”的原则,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共5编。草案完成时,发生北京政变,国会被解散,无法继续审议通过。

2021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立法精神上引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设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两编,在总则编中设专节,专门规定监护制度,内容涉及监护人义务与职责、监护种类等方面内容,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典自身发展的结果,也是世界民法典编纂的组成部分。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清末民初的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3)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法制史演变的启示。

组卷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能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您发现相关试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组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