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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较难0.4 引用2 组卷6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直诉制始于西周时期,当时起名叫路鼓制,就是将鸣冤大鼓置于宫门外路边,并设有专门官员进行管理,只要有百姓遭受冤屈,就可以到宫门外击鼓鸣冤。然后由专职官员受理,层层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审核与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百姓的利益。如果案情涉及到官员贪赃枉法或是受理冤案的官员徇私舞弊,袒护地方官员,无视百姓的申诉,甚至暴力撤诉,那么就要受到惩罚。西晋时期,路鼓逐渐发展演变成登闻鼓,方法是将鸣冤鼓置于官员朝堂外侧,接受平民直诉,这种名称一直沿用到后世数个朝代。

到了唐朝时期,除了登闻鼓以外,平民上诉还增加了新的渠道,就是在皇帝驾车出行的途中跪地喊冤,把情况直接反应给皇帝,直达最上层。

宋朝基本延续了前朝的直诉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创新,设立了专门的直诉机构,登闻检院和登闻鼓院。两大机构相互协同,共同完成申诉处理,宋朝直诉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提高了百姓直诉的门槛,有严格的受理程序。对于不适用上诉的案件打回地方重审,而将真正需要上级机关审理的案件筛选出来,这有助于提高直诉的效率和案件质量。

……清对直诉的条件规定较为苛刻,清末设置大理寺管辖京控案件;辛亥革命爆发后,封建帝制结束,直诉制度就此结束。

——摘编自《浅谈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及其对中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启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存续的基础。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直诉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23-24高三上·河北·阶段练习
知识点: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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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秦汉最高司法机关长官是廷尉;汉代尚书开始参与司法审判;北齐时正式设置大理寺;隋唐演变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朝在唐三司的基础上增加了审刑院;元朝设大宗正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明代出现“厂卫”等特务司法机关,清代则设立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司法机关理藩院和维护旗人利益的特殊司法机构。地方上,汉至唐大体上分为三级审理,宋至清末大体上为四级审理。其中,唐沿袭隋,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摘编自杜向前《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

材料二   梭伦改革以前,在雅典贵族通过元老院掌握和操纵立法、行政、司法大权。梭伦通过改革,方面,提高了公民大会的地位;另一方面,设立了两个重要的政府机构。一个是四百人会议,另一个是陪审法庭,四个等级的公民均可以当选为陪审员参与各种案件的审理。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办法与一般官吏的任命办法相同;法官任职期间如无不当行为可以继续任职;其薪俸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如法官行为不检,可由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加以审判,如判定有罪,可以撤职,并不得再行任用。

——摘编自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变迁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梭伦改革与1787年美国宪法关于司法权相关规定的差异及其原因。
近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906年,清政府改原刑部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此以前,清政府还在一些地方创建巡警,1905年增设巡警部,第二年改为民政部。力图在形式上模仿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司法组织,名曰“司法独立”,实际上审判大权仍操之于皇帝和地方大员手中。《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均规定区分民刑:凡诉讼而“审定罪之有无者属刑事案件”“审定理之曲直者属民事案件”。审判衙门分为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所定的一系列原则,如回避、辩护、公开、合议以及起诉、上诉、执行等程序,从而在法律上改变了封建的司法程序和制度,但在实践中,大都仍沿旧制。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材料二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面对前朝官吏苛刻残暴的严刑拷打、刑讯逼供等司法恶习,临时政府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量刑的轻重尺度就应“以足调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平为准,而不应过分强调重刑、酷刑、苛暴统治”。革命派力主将“法官独立审判”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严格法官考试制度,注重考核,还设立专门机关掌管法官考试。南京临时政府曾计划建立律师制度,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训令中指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制定法律,俾资依据”,“大小诉务,仿欧美之法……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

——摘编自邱远猷《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


(1)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体制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体制的异同,并简析清末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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