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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3 组卷148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从刑罚的发展历程而言,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具有代表性的为奴隶社会的旧五刑制度与封建社会的新五刑制度。公元前167年,汉文帝改革刑法制度,基本上废除了奴隶社会的旧五刑体制,将肉刑改为笞刑,同时改无期为有期。至汉景帝时,笞刑制度进一步完善。隋文帝提出“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至此,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与死刑的封建新五刑制度正式确立。虽然宋元明清各朝对刑罚制度均有所创新,但在整体上,其刑罚均以新五刑制度为基础。虽然严刑酷法一直存在,但慎刑恤刑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摘编自杨丽娟《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之思想原因》

材料二   12世纪以前的欧洲,非理性的举证方式广泛流传当人类无法通过自身的智慧来判断嫌疑犯是否真正有罪时,为了弄明白罪与非罪,彼时的法庭更多的是期冀于获得来自上天的指示等。这种乞求神灵,由神的意志来决定的“非理性或泛神论式”的断案方式被称为“神判法”。神判法是中世纪前期欧洲流行的司法审判程序,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习惯法程序,又与教会关系紧密。神判法往往在特定的场合进行,包括某些被指定的教堂、国王的庄园以及某些特定的法庭,主持审判的人通常是国王委派的官员和教士。

——摘编自盛宏意《中世纪欧洲神判法的历史考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刑罚体制发展的趋势及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与欧洲封建法制文明的不同,并分析造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23-24高三上·福建·阶段练习
知识点: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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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习惯法随着时间的流逝、案件的积累等诸多因素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中世纪时期的领主和佃户便要求将习惯法诉诸文字,以备审判时准确无误地使用。在英国,庄园法庭的判决结果一般是记录在案的,从而形成所谓的“判例”,而新的“判例”便可以作为新的习惯法在下次审判中被引用。虽然庄园惯例并不是由庄园领主统一制定的,但当已经存在的惯例不能够完全满足领主的某些利益时,领主便会召集农民来重新制定新的庄园惯例。每个庄园法庭里的农奴和领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无休止的争辩,从而产生了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新的判例。但经过一次又一次的集体表决,我们会发现新的惯例在慢慢倾斜,倾向于农奴一方。

——摘编自刘璐《论中世纪英国庄园法庭的性质》

材料二   11世纪后期,《查士丁尼法典》一经发现,便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多人开始积极投身于对法典的研究之中。其中,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闻名欧洲,该大学逐渐取得欧洲法律学教育的领导地位,其全盛时期有来自欧洲各国的学生约一万多人,声名远播。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不同的法学流派也开始出现,其中最著名的法学学派有注释法学派和疏证法学派。通过他们的努力,中世纪的时代精神得以与古典时代的罗马法相融合,使得罗马法更加适合中世纪的历史实际,从而为欧洲各地继受以及在法庭审判中实际使用罗马法准备了条件。

——摘编自陈勇《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世纪英国“庄园惯例”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世纪“庄园惯例”形成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查士丁尼法典》对中世纪法律的影响。
阅读材料,按要求作答。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其突出特点是礼法结合,孔子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古代中国在法律思想上贯彻了法有差等的原则,皇帝高高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各级官吏犯了法,可分别享受“议、请、减、赎、当、免”之特权。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中,没有民法,从李悝的《法经》直至封建末世的《大清律例》,历代法典基本上就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以刑法为主,其中搀杂着一些民事法规。几千年来,由于封建皇权主义至高无上及宗法家长制的影响,对广大民众而言,守法是平民百姓的义务,百姓很少能从法律中得到某些权利保障。就每个朝代而言,法律制度一旦创立和形成,都强调“祖制不可变”。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史中,司法与行政合一是中国司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材料二   西方人认为至善至美的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是非的唯一标准。对正义问题的探索和追求构成了一条贯穿于西方法律文化史和西方法律价值观的主线,也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精神标志。西方人心目中,法律源于自然和上帝,永远也不能超越代表神灵意志的法律。西方人向往、信仰一切自然及自主意识,因此,其民法和契约的发展比较完善。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处在不断发展中,以便满足当时和未来的需要。而西方法律文化,虽然最初也有过司法与行政合一的现象,但自中世纪起就开始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司法独立在法律文化中。

——摘编自田君、高荣花《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之比较》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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