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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486
国防现代化与和平发展并不矛盾,强大的国防不仅可以保护国家安全,更是维护人类和平的重要保证。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宋代的创业之祖赵匡胤是军人出身,他没有打算重新分配农业田地;也没有设计征兵,宋朝可说是中国唯一以幕兵解决军事人员需要的主要朝代。赵匡胤登极之后,就在国都开封之城南开掘了一座人造湖(这开封也只为宋代国都,自后即未再为中国其他之主要朝代选作京城)。他并未经常地向部下训辞或者听儒臣讲解经史,倒是花了很多时间在这人造湖上视察水师和陆战的演习。他也经常视察战舰制造。赵匡胤深悉军事上的力全需要经济力量的支撑,他决心在库房里积绢200万匹当作自己时政上的储蓄,以便和北边半汉化的朝代交兵。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宋大胆的试验〉》
材料二 日本侵台后(十九世纪70年代),李鸿幸曾经指出:“今则东南海疆万余里,各国通商传教,来往自如,密集京师及各省腹地。阳托和好之名,阴怀吞噬之计。一国生事,诸国挑衅,实为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也”。他同意加强海防,设立北、东、南三洋海军,这种把边防的重点从西北内陆边疆转移到东南海疆的举措,是封建国防观念向近代国防观念的一个重大转变。
——孙占元《论清政府筹办海防》
材料三   17世纪的欧洲上空,弥漫着战争的乌云。海上有三次英荷战争,陆上有旷日持久并席卷欧洲大陆的“三十年战争”。出于对上述状况的考虑,荷兰学者格老秀斯提出国际法的设想。格老秀斯指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之间交往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各国集体安全,限制掠夺战争的发生,减轻掠夺战争带来的痛苦;国际法应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由与会各国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各国不论大小强弱,都必须服从国际法的约束,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任何国家的主权不受别国的意志或法律的支配。格老秀斯还拟定了一些国际法的具体条文。如:参加战争应以正当理由宣战;交战双方均不得杀害平民、儿童等非作战人员、也不准抢掠他们的财产,不准杀害停止抵抗的战俘,保证交战双方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格老秀斯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其主张被确立为欧美主导的国际法的基础。
——摘自于《国际法的渊源》
(1)根据材料一归纳赵匡胤在军事上的措施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背景、内容和影响评述李鸿章国防思想与实践。
(3)根据材料三,归纳概括作者的基本观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4)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的认识。
2014·四川眉山·二模
知识点: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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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7世纪的欧洲上空,弥漫着战争乌云。海上有三次英荷战争,陆上有旷日持久并席卷欧洲各国的“三十年战争”。各交战国在战争中不仅采用欺诈、偷袭等卑劣手法随意发动战争,而且疯狂屠杀平民,抢掠财产,欧洲大地处处是尸骨遍野,断壁残垣。出于对上述状况的忧虑,荷兰学者格劳秀斯提出了国际法的设想。格劳秀斯指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交往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限制掠夺战争的发生,减轻战争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国际法应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由与会各国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各国不论强弱大小,都必须服从国际法的约束,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任何国家的主权不受别国的意志或法律的支配。格劳秀斯还拟定了国际法的一些具体条文,如:参加战争应以正当理由宣战;交战双方均不得杀害平民、儿童等非作战人员,也不准抢掠他们的财产,不准杀害、虐待停止抵抗的战俘,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等。格劳秀斯被西方各国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提出的国际法主张逐渐为欧美各国认可,并成为18世纪以后确立以欧美为主导的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摘引自《国际法的渊源》
材料二 近代中国学者郑观应认为:近代西方为主导的国际法体系对中国的尊严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为维护中国尊严,回应上述挑战,中国必须采取有力的对策,为此他著文写道:“若我中国,自谓居地球之中,余慨曰夷狄,向来划疆自守,不事远图。通商以来,各国恃其富强,声势相联,外托修和,内存觊觎,故未列中国于公法(即国际法),以示外之意,(这句话的含义是把中国排斥于国际法之外,与中国打交道无需按国际法办事)。而中国不屑为万国之一而列入公法,以示定于一尊,正所谓孤立无援,独受其害,不一可不幡然变计者也。”“夫地球圆体,既无东西,何有中边?同居覆载之中,奚必分夷夏?如中国自视为万国之一,则彼公法中必不能缺中国,而我中国之法亦可行于公法。所谓彼教之来,即我教之往,风气一开,沛然莫御。”
——摘引自郑观应《论公法》     
(1)根据材料一,归纳概括格劳秀斯国际法主张体现的先进的价值观念。
(2)指出格劳秀斯提出上述先进价值观念的历史条件。
(3)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归纳概括郑观应为回应西方主导国际法体系挑战提出的对策。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17世纪的欧洲上空,弥漫着战争乌云。海上有三次英荷战争,陆上有旷日持久并席卷欧洲各国的“三十年战争”。各交战国在战争中不仅采用欺诈、偷袭等卑劣手法随意发动战争,而且疯狂屠杀平民,抢掠财产,欧洲大地处处是尸骨遍野,断壁残垣。出于对上述状况的忧虑,荷兰学者格劳秀斯提出了国际法的设想。格劳秀斯指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交往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限制掠夺战争的发生,减轻战争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国际法应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由与会各国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各国不论强弱大小,都必须服从国际法的约束,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任何国家的主权不受别国的意志或法律的支配。格劳秀斯还拟定了国际法的一些具体条文,如:参加战争应以正当理由宣战;交战双方均不得杀害平民、儿童等非作战人员,也不准抢掠他们的财产,不准杀害、虐待停止抵抗的战俘,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等。格劳秀斯被西方各国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提出的国际法主张逐渐为欧美各国认可,并成为18世纪以后确立以欧美为主导的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摘引自《国际法的渊源》

(1)根据材料一,归纳概括格劳秀斯国际法主张体现的先进的价值观念。

(2)指出格劳秀斯提出上述先进价值观念的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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