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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4 组卷12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福建各地方志及官书吏训中,民众“好争健讼”的记载可谓延绵不绝。“士不自爱,乃好干讼”,“在清时皆有功名”等描述,都指向了福建讼师的“士类”身份。讼师们充分利用超群文笔、通晓律法、功名在身等条件,向事主索取“或千余金,或数百金,约定不贰”,以为诉讼服务的报酬。为了抑制讼师“唆讼”,《大清律例》明文设立“官代书”,试图以行政力量打破讼师的“饭碗”,地方官府还多次下令捉拿、禁止讼师,突出道德礼义的教化作用,从而实现“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的作用。

——据汪毅夫《讼师唆讼:清代闽省内地和台地的社会问题》等整理

材料二   厦门租界的领事法庭上外国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刺激了福建近代司法机构的建立及本土律师的产生。20世纪以来,《大清刑事民事诉律》《律师暂行章程》等法案对律师职业及其体制进行了持续完善。到1931年,16个有律师的省份中福建跻身全国前五,但集中在福州和厦门两地。当地按地方法院辖区设置律师公会,凡开业律师均须参加,逐渐取代外国律师在闽的垄断地位。除出庭辩护和代理之外,不少律师还受聘为工商业者的法律顾问。律师公会规定酬金的上限,尽力避免会员的乱收费行为,还落实国家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引导律师承担联系一般民众与法律体系的职责。

——摘编自刘芳《近代福建的讼师与律师》


(1)根据材料一,指出福建古代讼师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福建律师职业的发展特点并分析其意义。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法律职业发展的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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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新中国的法制进程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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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近代以前,清政府建立了一整套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但发展到近代,已不再适应时代的潮流,鸦片战争的失败就充分暴露了制度的问题。半殖民地社会的政治地位是对清政府官僚体系最直接的冲击,它促成了一系列的转变。最初改变主要表现在对外交涉方面,1843~1844年,清政府相继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与外国商人进行往来。为了应付这种新局面,在列强的要求下,清廷在礼部、理藩院之外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办理对外交涉,即管理五口通商事务的“五口通商大臣”。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清廷官僚体系的变化更加明显,一批现代化的官僚机构——总税务司、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等陆续成立。至此,清朝的政治统治越来越受到列强的干预和控制。

——摘编自杨宁一《历史学习新视野新知识》

材料二   普鲁士是近代欧洲典型的“官僚国家”,其历史进程刻上了官僚统治的深刻烙印。腓特烈·威廉一世在位时,不断地建军和扩军,甚至把文官管理机构置于军事指挥部门之下,普鲁士军队被置于国家的中心地位,工业、商业、文化、农业等一切都视军队为转移。1713年,腓特烈·威廉一世颁布法令,规定对法官、律师、书记官等职务实行公开竞考、择优录用的制度。1737年,又颁布法令将考试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官员。1794年,普鲁士颁布《普鲁士国家通用法》,这部法律使官员的身份由“君主仆人”转为“国家公职人员”,同时规定了他们在行政事务中享有的权利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到19世纪初,普鲁士以它的邦国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特色逐步发展成德意志第二强国。

——摘编自毛濛《普鲁士官僚制度的特点及其产生原因——清朝与普鲁士官僚制度比较》


(1)根据材料一,指出晚清中国官僚体系变化的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近代普鲁士官僚制度发展的特征,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影响。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讼师,又名“刀笔吏”,是中国古代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一类职业群体。讼师最早出现春秋战国时期。讼师的主要多有两个:一个是代替当事人书写诉状,另一个就是提供“法律咨询”,也即为当事人出谋划,帮助其打廠官司。他们能做的只是代写诉状和出划策这类辅助性的工作,在“过堂”时真正要应对官员质问和对方反诘的还是当事人本人。讼师因为帮他人代写词状、教他人如何打宫司而被视为拔弄是非的人,成了良好社会秩序的挑战者和破坏者,遭到官方毫不留情的打压。况且讼师大多由落魄书生转化而来,出身也不算光彩,因而得不到人们的尊敬。

——摘编自杜金亮《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以近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为视角》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西方散开国门。随着中西通商,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特别是由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发展,外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也进入中国。在与西方打交道的过中,由于不平等法权的存在和中国法律制度的缺陷,每有法律交涉,中国人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社会各界对改革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呼声日益强烈。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律师资格、注册、登记、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的公堂办案等内容,该法橐虽因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公布实施,但却标志着中国从此开始了建立现代律师制度的尝试与努力。

——摘编自李卫东《论中国近代律师职业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讼师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促使晚清时期引进西方律师制度的因素。
【近现代中国律师制度变迁】

材料一   清末民初,西方律师制度被引入中国。当时,在认识到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黑暗后,“睁眼看世界”的先进中国人着手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尝试实行律师制度,所谓既可以牵制法官不至意为出入,且可代人民诉讼剖白是非,其用意深且远也。武汉是近代中国较早出现律师身影的地区之一,当时在汉口租界内,比较有名的有裴赉、福禄等洋律师。1909年至1910年间,湖北积极筹设各级审判厅机构,在武昌先后设立了高等审判厅1所、地方审判厅1所和初级审判厅1所,在汉口、宜昌、沙市也分别设立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各1所……律师与讼师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前者接受过以西方法律课程为主要内容的新式法律教育。

——摘编自朱英、魏文享《近代中国自由职业者群体与社会变迁》

材料二   新中国的人民律师制度是在废除旧法统、创立新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创建并发展起来的。1949年,中共中央逐步废除了国民党旧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我国新的具有无产阶级性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开始建立。1950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件,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至此,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在法律上获得了明确规定,律师参与诉讼的身份和地位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我国律师制度建设和研究取得重要进展。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求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工作机构等作了原则规定,任务包括接待群众来访,刑事辩护,担任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在性质上,律师既非审判人员,又非行政机关干部,而是社会团体中的一员。到19576月,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同时借鉴苏联经验,共建立了817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

——摘编自王福强、付子堂《实践驱动:新中国律师制度研究70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律师群体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律师制度建设呈现出的新特点,并分析律师制度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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