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42
[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辟]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影响汉文帝地方监察制度调整的因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汉武帝时期地方监察制度的进步之处。
材料汉初,中央下源地方的御史只能到达各郡,而不能前往封国。汉急帝恢复那一级的监御史,其职责权限是针对“词讼,盗贼、情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史苛刻”等“作非当服”。监御史在郡工作的每年要定期到中央汇报,以防止监御史与郡守勾结,但实际上,监御史与郡守往往相互包庇。汉文帝时期,“遣丞相使出刺”地方,将郡、封国统一划归刺史部州。刺史不常驻部州,而是在固定的时间内到所属部州巡查,并可以监督监脚史。汉武带元封元年(前110年),废除御史监郡制度,元封五年(前106年),将州部由九个增至十三个,刺史也在地方上拥有了固定的办公机构。刺史下属各机构之间有相应分工,并在刺史指导下行使职能。汉武帝还明确了刺史职责范围,大体包括:抑制豪强,防止二干石(郡守级地方高官)与豪强勾结;纠劫二千石不服从中央政令的行为;监督二千石政治品德不良行为。当时刺史的职权尚不能干涉郑国的正常行政。刺史以六百石的秩别,监察“郑国六百石以上的长史”,成绩卓著者,还可以及时提拔,一时间刺史的积极性提高。
——捕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影响汉文帝地方监察制度调整的因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汉武帝时期地方监察制度的进步之处。
22-23高二下·陕西汉中·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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