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日本明治政府于1888年开始实施《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规定考试分为任用试补的高等考试和任用见习的普通考试两类,内阁文官考试局承担考试事务。明治政府于1893年10月制定《文官考试规则》,规定年满20岁的男子均可参加考试,考试分文官高等考试和文官普通考试两种,高等考试每年在东京举行一次,分为预备考试和正式考试,正式考试的笔试由宪法、刑法、民法、行政学、经济学、国际法6科加上从财政学、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里的任意一科共7科构成。考试由内阁任命的文官高等考试委员(行政官、大学教授等)主持,法制局承担其事务。其中,外交官、司法官的考试属于个别体系。1918年,明治政府统一了前面所述的各项考试,将考试分为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三种类型。
——摘编自姚春海《论日本近代中央文官制度(1885~1924年)》
材料二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于1912年拟定了《文官考试令草案》和《文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草案》。负责文官考试的专门机构是文官考试委员会,分为主持文官高等考试和文官普通考试委员会两种,前者隶属内阁总理,掌理高等文考试任用事宜;后者分设于中央及地方官厅,掌理中央及地方普通文官考试任用事宜。文官考试的种类分为高等文官考试和普通文官考试两类。高等文官考试的内容主要有宪法、刊法、民律、行政等,每年在京举行一次,普通文官考试可根据需要,在中央和地方随时举行。以上两类考试的日期及考试地点,由考试委员长于考试期前一个月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布告;在没有公报的地方,以公布程式布告之。年龄在20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公民,都可以参加文官考试。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时间较短,文官制度并没有施行。
——摘编自李贤利《民国前期的文官制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日本明治政府时期影响文官考试制度形成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日本明治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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