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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2 组卷116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永佃制在明代已有很大发展,到了清代前期,永佃制已经非常完备,佃农不仅在“不愿耕作”的情况下随时可以“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原银”,他们还可以在保证交纳地租的情况下将土地的佃权转让、馈赠甚至出卖。永佃权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地主“增租夺佃”,而且使佃农可以参与地租和剩余产品的分割,因而促进了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他们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本来改良土壤和改善经营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收益。由于佃权可以转让,从而加速了土地的流转,并因此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但另一方面,在这种复杂的土地财产关系下,有时一地二主、三主甚至一地多主,产生了大批圈地权滋生的土地食利者。他们根本不从事农业土地经营,而是生活在城里,依靠地租过着优哉游哉的生活。

——摘编自高德步《中外经济简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代前期永佃制趋向完备的社会条件。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代前期永佃制改革的历史影响。
2023·湖南·二模
知识点:租佃关系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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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地关系及土地的有效利用是土地制度的出发点。阅读下列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的土地制度,到了明清时期,发展出永佃制。这一时期许多地主因为由农村迁居城镇而完全脱离了农业生产。由于对土地无法直接经管,于是地主往往在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把土地的经营权转给他人,而坐收地租。佃农,可以把经营权转让、出卖、转顶以及传给子孙后代,甚至可以另行雇佣雇工进行生产。在法律上和实际生活中,取得经营权的佃农,与田主“平等相称”。

—摘编自樊树志《明清租佃契约关系的发展一一关于土地所有权分割的考察》

材料二美国建国初期地广人稀。《1785年土地法令》和《1787年西北土地法令》规定政府以较低价格出售公共土地。1862年《宅地法》规定凡没有持械反抗过合众国的美国公民,每户交纳10美元登记费即可申请取得160英亩西部公地,连续耕作5年后,可免费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到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可耕种的公有土地基本上已经分配完毕,由于大量的开发、砍伐森林,大量使用化学制品,加速了水土流失和土壤破坏的程度,这样政府土地工作的重心就从单纯的公有土地的分配转移到土地资源的保护上来。

—摘编自《国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展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清时期永佃制出现的历史原因,并简要说明明清时期永佃制的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概括美国公有土地分配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带来的影响。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明清时代,地主经济的剥削形式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永佃权的出现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永佃权是佃农在按租约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种某块土地的权利,地主出卖转让土地,不影响佃农继续租种。这种权利称永佃权,也叫田面权。在实行永佃制的情况下,土地的耕作权和所有权分离了。具有田面权的佃农,不但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有将田面权出卖、抵押和典当的自由。但佃农必须依约向地主缴租,租额较一般的土地为轻。有田面权的土地,地主一般不能撤佃,如过了一定的期限(比如说三年)不缴租,地主就可以抽回土地,佃农的田面权也就不能保持了。

材料二   明清时候,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比前削弱,地主雇用农民种田的情形已比较常见。小说《醒世恒言》第二十九卷《卢太学诗酒傲公侯》中说:“那卢柟田产广多,除了家人,雇工的也有整百,每岁十二月中,预发来岁工资,到了是日,众长工一齐进去领银。”能雇“整百”雇工的,自然是大地主。当时,有一二百亩土地雇三、五个雇工的地主是比较多的。雇工有长工(即长年)和短工(即忙工)的不同。长工受雇的时间比较长,比如在半年或一年以上;短工则只在农忙受雇一个短时间。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学院合编《中国古代经济简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土地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明清时期土地制度变化的影响。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均田制下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由于国家对农民的压迫更重,不堪重负的农民宁愿依托地主也不愿重回自己的家园。逃户现象成为唐代中叶国家极为头痛的问题,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实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承认了乡村社会的土地租佃和土地买卖。在租佃制下,佃农与作为地主的富民是一种互相依赖的经济契约关系,他们在法律身份上是平等的。

——摘编自曹端波《唐代土地制度的转型与农民身份地位的变化》


材料二
明清时期盛行一种新的租佃形式——永佃制,佃农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有权“不限年月”“永远耕种”,地租率相对稳定,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永佃权产生之后,地主失去了和土地的直接联系,保证了佃农经营土地的自主权。永佃制一般规定地主无权撤佃,佃农有自由退佃的权利,但“不许自行转佃他人”。所有者主体的变化不会影响到使用权主体。永佃制度由于经济上的激励作用,在很多地区都得到了推行,政府对于这一制度的态度是非常积极的,采取了鼓励的政策。

——摘编自王昉《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演变及其现实意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土地租佃制出现的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土地租佃制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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