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宋代的租佃制更为普遍,地主和佃农签订一年或几年的租佃契约,出让土地使用权以收取地租。《宋刑统》和敕令都确认租佃制度,以维护地主的权益。宋律规定,租佃契约到期,租佃关系结束,农民可以另租土地,地主可以另佃;契约未到期,禁止佃户逃离,也不允许地主私自处置佃农,不得随意撤佃;佃户欠租,官府要以强力帮助地主索取。尽管当时佃户的法律地位很低,但与“部曲制”下的部曲(唐以前地主豪强私家的部属、家仆,身份地位比奴婢略高)相比,地位和处境要好一些。
——据《中国古代法制史话》(任继愈主编/李用兵著)
材料二 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地方苏维埃政府,应根据各个乡村当地情形,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原则来分配土地。为迅速分配土地,中农、贫农和雇农应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富农以劳动力(即在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地方,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富农,所得分田数量,等于按人口平均分配一人所得的分田数量)为单位,人口为补助去分配”。显然这一分配标准在利益上明显向贫雇农倾斜了,正如《申报》记者陈赓雅在宜黄县棠阴镇观察到的那样,“分田情形,地主无份,富农照劳动能力,授以劣地,贫农佃农雇农等,则计口授以良田。”依照这一标准,贫雇农往往能够分得比地主富农更多更好的土地。
——摘编自李丹利《从土地改革到发展生产:中央苏区解决乡村民生问题的路径研究》
材料三 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当前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习近平总书记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25日),《论“三农”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6月第1版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分析宋代租佃制的特点和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宋代租佃制与中央苏区土地改革政策的差异。
(3)综合以上材料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历史经验。
材料
时间 | 土地政策 |
1931年 11月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基本内容有:规定无偿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禁止高利贷债务剥削,废除农民欠地主的旧债务,取消一切佃租契约等等。 |
1942年 1月 | 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25%,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对富农的办法等同地主,故在实行减租减息后,又得交租交息。这就是停止没收地主土地,普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具体内容。 |
1947年 1月 |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 |
1953年 12月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 |
1992年 10月 | 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党中央尊重群众愿望,积极支持试验,几年功夫在全国推开。废除人民公社,又不走土地私有化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农村体制的重大问题。 |
上表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制定的土地政策内容节选。任选两个时期的土地政策,结合时代背景,比较说明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变化是如何与时俱进的。要:观点正确,史论结合,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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