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132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中国古代《周礼》中已经有了借贷纠纷的记载。春秋时期,实物借贷已经比较普遍。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货币流通扩大,出现了高利贷。在中国古代,借贷被称为”“取予”“同贷财,反映借贷关系的则被称作。西周时期,政府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定的利息下进行,违者要受到处罚。凡民同贷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民间借贷必须立契约文书,听取予以书契。官府通过借贷契约文书来判定民间债务纠纷,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摘编自谭光万《中国古代农业商品化研究》

材料二   宋代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的主体部分,借贷虽出于情势之逼迫,并非个人意愿,但却是他们的一种生产、生活常态。丰年之时,粮价降低,农民缴纳赋税后尚可勉强维持生计,但至青黄不接之时也不乏需要通过少量借贷换取生活资料。若遭遇灾荒年份,农民则不得不依赖大量借贷度过难关,拆东补西以致饮鸩止渴,被套上高利贷的绳索。南宋后期著名理学家真德秀说:中人一家之产,仅足以供一户之税。遇有水旱疾厉,不免举贷逋欠。他在另一奏疏中说。农民一有艰歉,富民不肯出贷,则其束手无策,坐视田畴之荒芜,有流移转徙而已

——摘编自王文书《宋代借贷业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宋代农民借贷“常态”现象形成的原因。
22-23高二上·辽宁葫芦岛·期末
知识点:古代的商业贸易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类题推荐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从春秋战国起土地私有制逐渐成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最为活跃,推动土地私有关系快速发展……战国时的地主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种是贵族地主,或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或是因军功受到赏赐土地而来,另一种是通过购买土地形成。一种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私有制形式便逐渐形成了。春秋战国之际还出现了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关系。有的自耕农是因垦荒或立了小军功而得到少量土地,也有的是因旧贵族没落后成了自耕农,还有国家授田给农民,责其耕种。久而久之,渐渐演变成了私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构成了土地私有制的又一种形式。

——摘编自《中国古代经济简史》

材料二   贵族、官僚大量占田,同时工商业者和高利贷者也可以把他们获得的利润,利息用来购买土地……在历代封建王朝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下,工商业者、高利贷者常常“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既然明清的封建地主和工商业者积累起来的财富都竞相购置土地,而不投资于工商业,那么自然就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迅速成长了。

——摘编自《中国古代经济简史》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有哪几种形式?指出土地私有制形成的主要原因。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本”“末”各指什么?材料二描述的经济现象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什么影响?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从春秋战国起土地私有制逐渐成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最为活跃,推动土地私有关系快速发展……战国时的地主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种是贵族地主,或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或是因军功受到赏赐土地而来,另一种是通过购买土地形成。一种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私有制形式便逐渐形成了。春秋战国之际还出现了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关系。有的自耕农是因垦荒或立了小军功而得到少量土地,也有的是因旧贵族没落后成了自耕农,还有国家授田给农民,责其耕种。久而久之,渐渐演变成了私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构成了土地私有制的又一种形式。

——摘编自《中国古代经济简史》

材料二 贵族、官僚大量占田,同时工商业者和高利贷者也可以把他们获得的利润、利息用来购买土地……在历代封建王朝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下,工商业者、高利贷者常常“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既然明清的封建地主和工商业者积累起来的财富都竞相购置土地,而不投资于工商业,那么自然就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地迅速成长了。

——摘编自《中国古代经济简史》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有哪几种形式。指出土地私有制形成的主要原因。
(2)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材料二描述的经济现象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什么影响?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

材料一   西周至春秋时期是传统社会契约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契约称“约剂”,分为“大约剂”(“邦国约”)、“小约剂”(“万民约”)。从战国到西晋时期,契约主要用于民事范围,包括土地买卖、租佃、民间财物借贷等领域,该时期民事契约通常被称为“券”。东晋至五代时期,木“券”逐渐发展为纸“契”,增加了保人参与并承担代偿责任的约定;出现了契约套语,如“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面平章”等;政府开始干预民间契约行为,主要是征收交易税和发卖“印纸”。当时民间土地交易,当事人到官府交纳契税时,由官府在民间契约上加盖红色印章,这样的契约被称为“红契”。到了元明时代,“契”的范围逐渐被固定在具有处分重大财产、人身权益的协商场合,而作为民间物权关系的租佃文书、商业文书和社会管理的协议则多数命名为“约”。

材料二   明代财产契约行为的交易对象不仅包括耕地、林山、宅基、房屋等不动产,还包括车船、牲畜、粮食以及日用品等。可以说“明代民间社会民事契约行为无处不在”。明代地方官吏在解决民间户婚、田土等“细故”纠纷时,常把案发地的民间契约作为认定事实的事实依据。但涉及田地房屋需要征收契税的时候,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对于违反社会纲常礼教、可能影响政府的政治稳定的民间契约行为,则予以否决。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徐嘉露《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代契约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组卷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能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您发现相关试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组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