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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4 组卷79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孔子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等级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唯有兴礼治,法的刑罚功能才能发挥,才能将国家、社会、家庭中的长幼、尊卑关系延续下去而不致紊乱。《论语•子路》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一思想经汉代儒家学说代表董仲舒吸收改造为具有神秘主义倾向的“德主刑辅”论。《汉书•董仲舒传》云:“阳为德,阴为刑。”董仲舒既重视德的教化,也主张在“大德小刑”原则指导下刑罚的适用,德刑并举、重德轻刑的正统“礼治”思想由此发展形成。理学将儒家纲常理论提升至具有先验性特质的“天理”高度,将礼法结合的共同体思想贯彻于“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的治国策略。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观是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范畴的“混合法”的思想理论与实践活动的集合。

——摘编自李墨《儒家伦理法: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核心范畴》

材料二   西方法治意识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法治的核心理念,就是“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作为西方法治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就是一部权利自由的宣言书。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第二条中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作为西方法治文明精髓的宪政制度,就是建立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理念之上的。美国学者萨托利说过:“自由主义在英国的宪政实践中得到发展,在美国宪法中可以看到最成功的书面表达,并且在宪法保障——因而也就在法治国家——理论中得到了详尽的阐发”。自由主义“发明了从制度上平衡人治与法治的方法”。

——摘编自柯卫《中西方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特点,并分析其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法治观与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区别。
22-23高二上·河南洛阳·期末
知识点: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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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罗马法上下千余年,其间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很大,法律也由此产生、发展而逐步趋于完善。罗马法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政前期、帝政后期四个阶段。罗马法主要涉及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诉讼法等方面。人法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名誉、婚姻、夫妻财产等;物权法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继承法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等;诉讼法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非常程序等。

——摘编自周枏《罗马法原论》

材料二   孔子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等级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唯有兴礼治,法的刑罚功能才能发挥,才能将国家、社会、家庭中的长幼、尊卑关系延续下去而不致紊乱。《论语子路》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一思想经汉代儒家学说代表董仲舒吸收改造为具有神秘主义倾向的“德主刑辅”论。《汉书董仲舒传》云:“阳为德,阴为刑。”董仲舒既重视德的教化,也主张在“大德小刑”原则指导下刑罚的适用,德刑并举、重德轻刑的正统“礼治”思想由此发展形成。理学将儒家纲常理论提升至具有先验性特质的“天理”高度,将礼法结合的共同体思想贯彻于“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的治国策略。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观是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范畴的“混合法”的思想理论与实践活动的集合。

——摘编自李墨《儒家伦理法: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核心范畴》

(1)根据材料一概括罗马法的主要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它对罗马帝国的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特点,并分析其历史影响。
法律和监察均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孔子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等级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唯有兴礼治,法的刑罚功能才能发挥,才能将国家、社会、家庭中的长幼、尊卑关系延续下去而不致紊乱……这一思想经汉代儒家学说代表董仲舒吸收改造为具有神秘主义倾向的“德主刑辅”论。……理学将儒家纲常理论提升至具有先验性特质的“天理”高度,将礼法结合的共同体思想贯彻于“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的治国策略。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观是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范畴的“混合法”的思想理论与实践活动的集合。

——摘编自李墨《儒家伦理法: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核心范畴》

材料二   汉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设置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为视察区;一年之后文帝又将其用做监察区域,派遣官员分州“出刺诸郡”,九州视察区由此与监察区合而为一。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除京师附近七郡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每区由朝廷派遣刺史一人,专门负责巡察该区境内的吏政,检举不法的郡国官吏和强宗豪右。东汉灵帝中平五年(188),改刺史为州牧,直接掌握一州的军事、行政、民政等大权,位于郡守之上,十三部遂成为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东汉末年,各州牧更是趁乱夺取本州军政大权。

——韩茂莉《中国历史地理十五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并说明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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