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公司的“东印度”是对包括今天的印度、印尼、缅甸等国在内的东南亚地区的通称。17至19世纪,英国、荷兰、瑞典等国都曾成立过东印度公司。
材料一 (东印度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和政治地位的团体,在任何时候都是以伦敦公司和印度总督的名义在印度群岛进行贸易。他们及其后继者在法律上都有权拥有、购买、接收和保留土地、租金、特权、自由、管辖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任何种类的财产继承权。
东印度公司及其后继者有权在15年的任期内,享有完全独占东印度贸易的自由和特权,可以自由在东印度的所有岛屿、港口、城市、城镇进行贸易。
——摘译自《伊丽莎白女王授予东印度公司的特许证》(1600年12月31日)
材料二 瑞典东印度公司于1732年成立。同年派出第一艘商船前往广州从事对华贸易。船上首席大班科林·坎贝尔同时兼任瑞典国干派往中国的全权代表。坎贝尔的日记记录了在广州贸易期间的所有事务。以下是其日记摘录:当欧洲商人行事与中国法律或者官员命令相违背,中国官府不会顾及其身份,不管是官员还是水手。中国官员很快就找到他所属船只的大班,迫使他们交一笔钱财抵罪,否则就会把他们赶出商馆或者关入监牢,直至支付了这笔费用。如果他们无法顺利联络到大班的话,中国官员们也有更常用的办法:即逼迫船的保商支付这笔钱,否则把保商关到监牢里,直到给了钱为止。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说明英王授予东印度公司特许证的背景。
(2)提取材料二相关信息,说明科林·坎贝尔的日记对研究18世纪瑞典东印度公司的史料价值。
材料一 (东印度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和政治地位的团体,在任何时候都是以伦敦公司和印度总督的名义在印度群岛进行贸易。他们及其后继者在法律上都有权拥有、购买、接收和保留土地、租金、特权、自由、管辖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任何种类的财产继承权。
东印度公司及其后继者有权在15年的任期内,享有完全独占东印度贸易的自由和特权,可以自由在东印度的所有岛屿、港口、城市、城镇进行贸易。
(东印度公司) 总督及其临时代理人有权制定合理的法律。
——摘译自《伊丽莎白女王授予东印度公司的特许证》(1600年12月31日)
材料二 第5条:除了纯粹的商业信函外,公司所有有关印度的信函必须先交给督察委员会(作者按:督察委员会在英国本土成立的,成员由国王任命)审查,然后才由公司董事会将指令发往印度,不经过审查,公司董事会不能直接向印度发出任何指示。
第42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印度,英国政府将在印度设立总司令一职,对公司所属军队享有最高统帅权。
——1784年议会通过的《改善东印度公司和不列颠印度领地行政法》
(1)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一英国女王授予东印度公司特许证的时代背景。(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英国政府对东印度公司态度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材料三 1870年、1913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占比
年份 | 国家 | ||||
英国 | 美国 | 德国 | 法国 | 俄国 | |
1870年 | 22% | 8% | 13%① | 10% | — |
1913年 | 15% | 11% | 13% | 8% | 4% |
注: ①为1872年数据。
——根据[德]库钦斯基著,陈东旭译《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史研究》编制
(3)根据材料三,说明表中数据反映的问题。 综合上述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近代商业贸易的变化与世界市场的关系。组卷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能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您发现相关试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组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