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雍正九年,湖北省钟祥县发生一起“聚众抗粮”事件,民变因反对摊丁入亩而起,摊丁入亩被誉为“从古未有之善政”,湖广总督迈柱陈奏“楚省南北民风刁悍,动辄聚众抗官,今据钟祥县详报,该县武生董建勋连年抗粮,纠众聚于何家集,声言至城围署”。湖北巡抚王士俊认为钟祥县原本丁少粮重,原征丁银2400余两,摊丁入亩后加征丁银竟达3500多两,无怪钟民抵死不完以致激成民变,总由从前经理错误,以至于此,将矛头直接对准失当的摊丁入亩方式,即丁银通省均摊方式。
——摘编自薛理禹《清代摊丁入地中的群体事件研究》
材料二 雍正十三年,迈柱离任回京,次年,新登基的乾隆发布上谕:“江夏等十九州县摊纳之重丁,原经廷议,俟有升科丁银可以渐次摊抵,输缴纳可得其平。今朕闻之,原开垦之荒地颇多不实,则摊抵之期一时难必,将江夏等十九州县未经摊减之丁银8300两,自乾隆二年为始全行豁免。”其后,“乾隆西年奉汇将江夏等十九州县于钦奉恩诏等事案内题准,应征原额丁银各就本州县情形各归各项摊征”。
——摘编自薛理禹《清代摊丁入地中的群体事件研究》
(1)根据材料一,指出就钟祥民变的发生,迈柱和王士俊的认识有何不同。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迈柱离任后湖北摊丁入亩政策发生了什么变化。谈谈你对清代摊丁入亩政策能够取得成功的认识。
A.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 | B.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 |
C.要因地制宜选取丁银摊征方式 | D.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 |
材料一 一般认为,摊丁入亩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明代中后期,在河南、山东、湖南、陕西、浙江、广东的某些州县已有摊丁入亩的个例,其对清代的摊丁入亩有着深刻的影响。入清以后,要求摊丁入亩的舆论加强,某些地区也继续着摊丁入亩的实践,食盐钞银、匠班银的摊丁入亩也大都先期进行。这些实践活动,无疑为后来的摊丁入亩提供了范式。
但摊丁入亩未在更广的范围内展开,正与当时丁额未定有关。“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施之后,要求摊丁入亩的呼声顿起。同时,康熙后期社会上仍留有地卖而丁存、税从人起的现象,赋税负担仍不合理。因此,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御史董之燧上疏指出,在明确纳税丁额后,最好的办法就是摊丁入地,并且朝廷要立法干预地卖丁留的现象。
正因如此,广东于康熙五十五年开始推行摊丁入亩,也是最早实行此改革的省份。
——摘编自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
材料二康熙末年以来摊丁入亩表(节录)。
省区 | 实行时间 | 实行形式 | 摊征科则 |
广东 | 康 熙 五十五年(1716)户部议准 | 各州县按地亩分摊,地多摊多 |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有奇 |
四川 | 康熙末年 | 各州县分别均摊,不论地亩多少,摊派一致 | 每粮五升二合至四石六斗不等,摊一丁 |
直隶 | 雍正二年(1724) | 全省通筹计摊 |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二钱七厘有奇 |
山东 | 雍正四年(1726) | 全省通筹计摊 |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 |
湖北 | 雍正七年(1729) | 全省通筹计摊 | 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二分九厘有奇 |
盛京 | 道光二 十一年(1841) | 全区通筹计摊 | 缺载 |
山西 | 雍正九年(1731)开始试办,至光绪五年(1879)最后完成 | 各州县分别均摊 | 每粮一石摊丁银一分八厘不等,或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四分七厘不等 |
注:清代对田赋大体折银征收,称为地银。丁银即确定纳税丁额后摊入地亩的人头税。
——摘编自郭松义《论“摊丁入地”》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康熙末期推行摊丁入亩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代摊丁入亩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组卷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能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您发现相关试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组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