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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较难0.4 引用1 组卷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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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清末,原先造就中华帝国辉煌的行政体制日薄西山,僵化统治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求变”成为国家政治生存的必行之举。……广东地方官制改革是在清末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对地方行政体制所做的一次近代化努力。在两广总督的主持下,广东省级行政机构和府州县等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在组织架构、人事设置和行政关系等方面皆有所变革。但改革后的广东地方行政系统,未曾理顺中央与地方机构的行政统属关系,未曾解决行政用人的固有弊端,也未曾实现行政效能的精简高效。尽管改革不甚成功,但广东地方官制改革的实践为民国初期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置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也为了解清末地方行省在国家体制改革中的成败得失和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近代化提供了独特视角。

——摘编自冀满红等《清末地方行政制度的近代化尝试》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广东地方官制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广东地方官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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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20世纪初,清王朝在仿行宪政、改革官制、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才开始着手改革封建的司法制度,企图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和诉讼制度,建立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当时,主持修律的大臣沈家本从“仿行宪政”的角度论证了司法独立的意义,说:“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为此,他主持编制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规定各审判机关“独立执法”,行政诸官“不准违法干涉”。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在地方,各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府(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省设高等审判厅,并将省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与司法监督。此外,在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相应地设立各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理人,开有权监督审判之执行,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摘编自刘仁凯等主编《救亡图存的近代化改革进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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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官制,各省总督和巡抚,有品级之差而互不统属,存在州县之上职官层次多而权限不清。1907年清政府颁布《直省官制通则》首先,明确了在地方实行省、府(直隶厅、直隶州)和厅、州、县的三级行政体制。改革州县官任命制度,改为由各省任命试署,而报部批准,实际任命权在各省。其次,它规定改变主管官员任用私人办理行政事务的制度,将幕僚、书吏由纯个人形态转变为机构形态,同时设置“佐治各官”即职能性官员。佐治各官不同于由州县官个人聘用的幕僚,属于按一定程序正式任命的国家官员。这种任用程序决定了他们不仅要对州县官负责,更重要的是要对国家负责,由他们来承担州县的各种行政职能,乃是使得清代州县行政摆脱家长制、家产制而实行法治化运作的前提,可以使得州县行政组织趋于合理化。此外,还规定各省实行官员集体议事制度,督抚须定期传集司道以下官员会议紧要事件,后者作为国家官员的性质因此而突出,而其对于督抚的个人依附性质被淡化,但影响了州县官的施政自主性和主动性。清政府在改革州县官任命制度的同时,着手建立相关的学习培训制度,学习内容为各种近代性质的行政知识。

——摘编自魏光奇《晚清的州县行政改革思潮与实践》


(1)根据材料,指出晚清地方行政改革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晚清地方行政改革予以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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