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我国妇女运动开始于辛亥革命的时候;当革命起事,有些女子参加在内,并且组织女子北伐队和红十字团,在战地救护伤兵。后来临时政府成立,主张男女平等,一般高级的女子向政府要求参政,教育平等,婚姻自由,废止蓄奴制和妻妾制等。并且广东临时省议会中,居然有几个女子被选为女议员,不幸广东政变把女议员资格取消了,女子参政会也被解散,北部的妇女参政运动也在无形中消沉下去。袁世凯等的北洋军阀战胜革命之后,妇女运动也就当然同受摧残。何况那时的妇女运动仅限于知识分子或女政客,并未有群众里的基础呢。
——摘编自杨之华《妇女运动概论》(1926年)
材料二 从法律上讲,社会主义中国的妇女地位与男性最为接近。毛泽东曾说“妇女能顶半边天”,这种对妇女地位的承认转变成为对公平的承诺。当共产党取得政权后,他们改善了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1950年的《婚姻法》,宣布建立新的、民主的婚姻体系,它以自由选择伴侣、一夫一妻制、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基础。该婚姻法废除了定娃娃亲等家长制行为,支持女人和男人享有平等的工作权利、拥有财产和继承财产的权力。
——摘编自(美)杰里·本特利《新全球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民国初期妇女运动兴起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比较民国和共和国初期中国妇女运动的异同点,并简述《婚姻法》颁布的意义。
材料一 受宗教影响,19世纪以前英国提倡一夫一妻且反对离婚,法律单方面维护男性在婚姻中的统治权。19世纪初,英国许多文人和思想家开始积极鼓吹女权。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前期,随着一系列法案的出台,英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
时间 | 法案 | 内容选摘 |
1857年 | 《婚姻及离婚法》 | 离婚合法化:如果妇女没有任何过错被丈夫抛弃,她可以像未婚女性样拥有财产权;行为清白的母亲可以监护14岁以下的孩子 |
1870年一1908年 | 多部《已婚妇女财产法》 | 已婚妇女能够独立拥有各类财产;独立订立契约;独立作为原告或被告;处理自己的财产无需丈夫同意。 |
1895年 | ———— | 地方法官有权允许妇女抚养、监护孩子,直到他们年满16周岁。 |
1918年 | 《人民选举法》 | 30以上有一定财产权的妇女获得选举权 |
1928年 | 《平等选举法》 | 21岁以上女子和男子有平等的选举资格 |
——据潘迎华《19世纪英国现代化与妇女家庭法律地位的演变》等
材料二 维新运动期间,男女平权的观念传入中国。民国初年的婚姻立法基本沿袭前清刑律相关内容。1930年颁布的民法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离婚权利,并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承认女儿与儿子有相等的继承权。但农村依然盛行否定女子继承权的传统习俗,素恨,女子离婚的韩复榘主政山东时还对诉讼离婚案横加干涉。婚姻法虽然规定一夫一妻原则,但没有明确禁止纳妾,以前的纳妾契约也没有废除。
民国初年,女子参政运动兴起,但社会舆论多认为女子参政属“光怪陆离”,袁世凯复辟后妇女参政呼声暂退。到了20年代初,多省建立女界联合会,再次争取女子参政权。还有人提出与革命的民主主义结合起来,对抗封建军阀;与革命的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对抗帝国主义。20年代后,各省新宪法先后承认了妇女参政权。
——据刘巨才《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史》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说明英国近代妇女法律地位发生的变化。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中国妇女法律地位变化进程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英两国妇女法律地位变化的共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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