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82
雇工人是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雇佣劳动者,地位高于奴婢而低于凡人。根据下表可推知
时间 | 具体规定 |
明初 | 庶民不得蓄奴,但可蓄养雇工人。雇工人经济地位低下,社会上往往将他们视同奴婢 |
明万历时 | 将雇佣劳动者按长工、短工加以区分,受雇时间长、立有文书者以雇工人论,临时雇佣者则视同凡人 |
清乾隆时 | (1740年)颁布的《大清律例》中规定,农业雇工平时与雇主“同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者”俱依凡人论断 |
A.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 | B.政府强化对农业雇工人身束缚 |
C.农业雇工人法律地位逐步提升 | D.新的生产关系产生并得到发展 |
21-22高三下·江苏徐州·阶段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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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年(1740年)颁布的《大清律例》中规定,农业雇工、佃农与地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该规定表明( )
A.清政府加强了对农业雇工、佃农的人身控制 |
B.农业雇工、佃农的法律地位得到提升 |
C.农业雇工、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得到加强 |
D.农业雇工、佃农、地主三者间不再有任何关系 |
《大明律》规定,“长工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与雇主之间有一定的主仆名分,雇主殴打长工不问罪,打死后只“徒三年”。而短工、忙工则与之不同,“只是短雇(日、月),受值不多者,以凡人论”,即与民户地位相同。材料说明当时
A.契约意识已成社会共识 | B.农民内部出现贫富分化 |
C.重农抑商政策有所松动 | D.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 |
明末律文将“短雇月日,受值不多”的短工,在审案时以“凡人”论,不以“雇工人”论。清期屡次修改“雇工人”的法律条文,规定:“如车夫、厨役、火夫及一切打杂受雇服役人等……均以雇工人论。若农民佃户雇请耕种工作之人,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俱以凡人科断。”这反映了( )
A.政府积极推行重农政策 | B.家内劳动雇佣关系的普遍化 |
C.租佃经济发展日益兴盛 | D.农业雇工人身依附关系放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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