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3 组卷76
罗马法中,合同的基本因素要么体现为“形式上的庄严性”,要么体现为“债务”标的的返还性,要么体现为合同义务的“双务性”;在一切合同中都必须存在“合意”和“原因”。由此可知,罗马法的这些规定意在
A.保护平民的经济利益 | B.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
C.推动民主政治的建立 | D.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约束 |
21-22高一上·陕西商洛·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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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社会早期,特定的形式要求是各种契约得以履行的前提,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后来出现了诺成契约,只要交易双方形成合意就可以成立合同。罗马法中的这一转变
A.体现了泛滥的形式主义 | B.维护了广大平民的利益 |
C.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 D.有利于私有财产的转移 |
《罗马法》规定:“一切债务,以应给付的物清偿,或经债权人同意以他物代为清偿……。债务是由债务人清偿或由第三人(担保人)代为清偿。”这一规定体现的主要原则是( )
A.罗马法维护奴隶主利益 | B.效益优先的原则 |
C.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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