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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较难0.4 引用1 组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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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殷正茂(1513~1593),字养实,歙县人。明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历广西、云南、湖广兵备副使,迁江西按察使,提督两广军务,军功显赫。其属官茅坤评曰:“殷公之擢给事中,而事先皇帝也,数以谏诤显。会方士以祷祠荧惑左右,公卿以下,并仿汉故事,附祠官祝厘。或以讽谏暑,公耻,独不与……公魁岸倜傥,多大略……公之皎然不射利、不诡名,尤公所独也。”

——据茅坤《茅坤集·赠殷石汀按察使序》

材料二 乡人论曰:“先是正茂为司徒(即户部尚书),邑人丁丝绢之役偏累(负担不平衡)有年,帅嘉谟讼于朝,正茂适肩其事,后虽中寝,(乡人)至今德之。”

——据万历《歙县志》传卷二《殷正茂》一

材料三 朝议评曰:“正茂在广时,任法严,道将以下奉行惟谨。然性贪,岁受属吏金万计。”

——据《明史》卷二百二十二《列传第一百一十·殷正茂》


(1)分别概括材料一、二、三对殷正茂的评价。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影响人物评价的因素。
2022·安徽·一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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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沈家本(1840-1913年),任职晚清刑部30年,对历代刑法律例、典籍进行研究,对清朝大案要案的案结意见进行分析总结,写成《学断录》《刑法杂考》等著作。他提出“律者,民命之所系”“立法宽仁”,司法必须“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源”,适用法律必须“情罪相准”的原则。1902年,清廷下诏沈家本主持修律,针对列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现状,他组织翻译了英、美、日、法等国的法律文本,聘请外籍专家解析各国法律,为后来收回领事裁判权、进行司法改革提供参酌。在承袭经典、借鉴外国的方法论引导下,他主持修订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国籍法》等法律规范,初步建立起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民刑分离、民商分立的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他提出“民商分立”的法学观点,在改革开放后为我国立法者制定法律编纂体系时所采纳(当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1905年,他奏请开办了中国近代第一所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保留大清律例、唐律例、历代法制沿革等传统课程,开设了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现代法学课程,认为治理国家要善法,法律研究者对新旧、中西法学要“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具废,新亦当参”,开创了中国近代法律研究的先河。

——摘编自2020年第24期《新华文摘》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沈家本成为近代中国法律体系奠基人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沈家本对近代中国法律建设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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