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较难0.4 引用5 组卷290
早期罗马法规定:家庭内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帝国时代,儿子担任国家高级公职,即可一定程度上脱离家父权的控制;如果父亲禁止子女的嫁娶,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总督强制父亲同意他们的婚姻和给予女儿以嫁资。这种变化反映了古罗马
A.行政权力强力压制司法实践 | B.商品经济瓦解伦常秩序 |
C.地方势力超越帝国统一管辖 | D.法律进步保障公民权利 |
2021·北京朝阳·二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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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早期,男性公民对其家属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至罗马帝国时期,政府通过立法逐步确立了家子在身份、婚姻、财产等方面独立的权利,同时规定想获得罗马市民籍的异邦人,"只能由皇帝决定将子女置于其支配权下,否则他得不到对子女的支配权"。这反映出罗马帝国时期( )
A.社会本位主体发生转变 | B.家父权得到了废除 |
C.注重对私有产权的保护 | D.法律权威至高无上 |
《罗马民法大全》规定:“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处于父权之下的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和给予女儿嫁资。”上述法律规定
A.反映了罗马法的形式主义倾向 | B.对婚姻当事人意志比较尊重 |
C.推动了古罗马婚姻日的的改变 | D.放宽了婚姻身份条件的限制 |
在早期罗马法中,家父对子女的生命与财产有生杀予夺之权,他可以任意变更子女的个人身份,甚至可以把子女出卖三次。到了帝国时期,家父权受到很大限制,在家中实施惩罚的无限权力转化成把家中罪犯送交官吏审判的权力。这种变化反映出古罗马( )
A.商品经济影响法律规定 | B.契约精神得到发展 |
C.血缘关系因法律而改变 | D.血缘观念有所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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