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汉时期基层政权的负责人分别被称“有秩”“啬夫”“里魁”或“什主”“伍主”,分别管理乡、里等基层单位,他们的职责是“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后来人口和郡县数目都不断增加,国家的治理体系空前庞大,如何更有效、更节约地解决基层治理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在这种情况下礼治的作用便凸显出来。早在西周之前礼制就形成了,体现为一些固定的仪式、程序和规范,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一定权威性。严格来说,“法”其实产生于“礼”,“礼”中的一部分规范升级为强制性约束便成为“法”。然而,到春秋战国时期“礼”与“法”相互分离,各自独立,当时的一些治国理论强调了“法”的优先性和重要性,主张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然而人们很快发现“法”无法完全替代“礼”,随着儒家理论被逐步确定为治国的核心思想,各代统治者们都更加重视德治、礼治的作用,通过其教化作用在潜移默化间对法治进行有力补充。
—— 摘编自陈忠海《中国古代的治国智慧》
材料二 礼治与法治相结合在国家治理层面,实现了相互包含和交叉重合的综合治理模式,不仅消除了治理上的空白点,而且那些“礼”和“法”都加以强调的地方往往就是国家治理的难点与重点,使得国家治理的目标更加突出,基础更加坚实。秦汉以后礼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尤其在基层治理中,礼治发挥了其对社会个体、宗族巨大的渗透和影响作用,通过一系列道德构建和宗法整合,使基层社会实现了“自治”,国家的行政管理资源在县以下逐渐淡化甚至退出,出现了“皇权不下县”的局面;而与此同时,基层社会的安全性、稳定性却没有因此削弱。
—— 摘编自陈忠海《中国古代的治国智慧》
(1)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秦汉时期,礼治成为治国手段的历史背景。
(2)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礼法并用这一模式对中国古代基层政权治理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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