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较难0.4 引用1 组卷87
罗马法的“诚信诉讼”规定:承审员可按诚信和公平的原则,根据案情作出衡平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拘泥形式。原告如有诈欺、胁迫等情况,被告如有可原有的错误,虽程式书中未列有抗辩,承审员也有权减免被告的责任。据此可知,“诚信诉讼”
A.损害了法律的客观公正 | B.有助于社会道德的匡正 |
C.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完整 | D.构成罗马法的主体内容 |
20-21高三下·安徽·开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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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罗马的“程式诉讼”中,原告如有诈欺、胁迫等情形,被告如有可原宥的错误,承审员有权减免被告的责任,可以不必严守法规,拘泥形式。这说明当时罗马法
A.诉讼程序灵活多样 | B.体现诚信正义原则 |
C.形式主义得以根除 | D.司法实践受到破坏 |
罗马法规定,原告如有诈欺、胁迫等情事,被告如有可原宥(原宥,宽大处理)的错误,虽程式书中未列有抗辩,承审员也有权减免被告的责任。这表明罗马法
A.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 | B.特别重视证据的作用 |
C.用法律手段防止司法不公 | D.重视审判结果的公平性 |
古罗马法有一种“程式诉讼”,即根据各自的陈述,原告如有欺诈、胁迫等事情,被告如有可原宥(原谅)的错误,虽程式书中未列有抗辩,承审员也有权减免被告的责任,大法官于原告请求一项后批注“依诚信“字样即可。这说明,罗马法
A.适度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审判 |
B.讲究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
C.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
D.剥夺了律师抗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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