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2 组卷79
早期罗马法“有夫权婚姻”制度中,离婚的主动权全在夫一方。而《罗马民法大全》是以具体例举的形式规定了夫离妻的法定理由,夫若无法律的正当理由而擅离其妻的,法律要予以相应的制裁。这一变化表明( )
A.罗马法律体现对生命和财产的尊重 |
B.罗马女性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 |
C.罗马法兼顾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 |
D.罗马法超越了种族与性别的界限 |
20-21高二上·湖北咸宁·阶段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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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私法对后世影响巨大,早期市民法规定的婚姻属于夫权婚姻,妻子的人身与财产处于丈夫的控制之下。随着罗马共和国的对外扩张,又产生了一种万民法婚姻。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妻所携来的财产为特有产,可独自保留,而家庭生活的支出则由夫的财产负担。这表明古代罗马
A.妇女的政治地位有了明显提高 | B.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法律注重私权并顺应社会发展 | D.婚姻自由逐渐得到了法律认可 |
早期罗马法规定,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共和国后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其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的利益为依据。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彼此无继承。罗马法的这一转变
A.在私法领域体现了自然法理念 |
B.巩固了奴隶主在基层的统治 |
C.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男女平等 |
D.承认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 |
共和国中期以后的罗马法对婚姻家庭关系有如下规定:婚姻的条件是完全同意;夫 对妻无“夫权”,妻子对丈夫没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夫妻处于形式上的“同等地位”; 夫妻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妻子的财产不问婚前婚后所得, 一律属于自己所有。这反映了罗马法( )
A.私法规定完备 | B.保护妻子权利 |
C.维护家庭稳定 | D.具有人文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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