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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较难0.4 引用2 组卷126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经济地位提高的最有力表现就在子“妇女受田”制度的出现。按照这一制度,妇女依法享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并向国家交纳租调,这意味着魏晋时期的妇女在经济领域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各割据政权均发布诏令,劝课农桑,鼓励民间纺织。有些妇女由于生活窘迫而将货卖作为重要的生存手段,以养家糊口。还有专门从事某种商业贸易以牟利的行商坐贾的妇女。

材料二 宋代妇女的经济地位相比唐朝及以前之朝代有所下降,但也具备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享有一定的独立财产权。到了明代,不仅妇女的辛勤劳作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劳动价值不能得以体现,甚至连原本属于妇女嫁妆的财产也属于丈夫所有,无怪乎段塔丽教授在其《唐代妇女地位研究》一书中指出:“到了明清时期,女性婚姻自由几乎丧失殆尽,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随之下降到达了中国妇女史的最低点。”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赵云凤《中国古代妇女经济地位的变迁及思考》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地位提高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宋至明清中国妇女地位的发展趋势,并简述影响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变迁的主要因素。
20-21高三上·河北承德·阶段练习
知识点:宋明理学的影响、评价妇女解放与女权运动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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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秦汉时期,在思想道德与社会经济的双重背景下,一方面妇女所受到的思想约束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求妇女必须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劳动中来,这使她们具有完整的社会性成人身份。由此带来的社会现实便是秦汉时期的妇女得以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当时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劳动中。所以秦汉时期的妇女不仅拥有较高程度的参政权、受教育权,在财产的继承和支配、婚姻的自主等其他方面也同样享有较多的权利,而这些正是她们和封建社会后期女性相比拥有较为优越地位的具体表现。

——摘编自岳岭《秦汉妇女权益和地位研究》

材料二   罗马实行的是嫁妆婚姻,它对于妇女而言不仅仅是获取陪嫁物,更重要的是通过嫁妆参与了社会财产的分配,嫁妆是古罗马妇女参与社会财产分配的一种形式。遗产继承制度给予了妇女更多的财产占有权和财产的处置权,它是罗马妇女参与社会财产分配的另一种形式。妇女在现实生活中冲破法律限制享有着更多的权利:有的妇女在家庭中占据主要地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承担者,有的妇女可以买卖土地,参与动产和不动产的经营。

——摘编自何越《古罗马妇女经济地位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秦汉时期妇女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主要表现并对这一现象进行简要评析。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罗马妇女经济地位提高的主要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古代中西方妇女地位提高的认识。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宰相是“百官之长”,其权力之大,地位之高,是其他官僚无法比拟的。因此,相权最有可能威胁到君权,君权也时刻防范着相权。中朝官在汉武帝时开始参政,尚书、中书和门下经几百年的演变,成为名正言顺的宰相。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盛行,士族控制操纵国家政治, 三公在这时名存实亡,实权已“事归台阁”。至隋唐时期,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正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以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三省长官共为宰相。五代十国时期,战争不断,军队在国家中的地位大增,枢密院演变为辅政机关。宋代为了保证军费开支,适应战争的需要,设三司分割宰相的财权。

——摘编自李荣华《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及其实质分析》

材料二   我国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历经了确立到发展再到强化的过程。但是明清两朝与以前 历朝相比,领域更广而深,措施更细而严,两朝乃封建专制统治的顶峰时期,对后世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在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抵御外来侵略、组织水利工程、发展社会经济、防止分 裂割据、加强民族交流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摘编自于旭峰《简述明清封建君主专制的加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演变的总体趋势并分析其原 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列举明清君主专制强化的具体体现,并分析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不断强化的影响。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商鞅变法时在秦国颁布了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贾谊称“秦人富家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所谓“子壮则出分”,即每个儿子均可以从父母处分得一份家产。汉代以来,家产继承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旧有数额上的差异。女子在继承中的地位很低,故有“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妇有唱随之礼”的说法。在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一直是主要的继承方式,因此基本上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只有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才适用于遗嘱继承。明清时期,兄弟分家、父子析产异居成为通常的行为习惯,并且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方式和制度体系,“律不言家产,而例特为补文,以产争继者多,故于财产一层反复言之也”。

——摘编自邢铁《家产继承史论》等

材料二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着手进行家庭财产制改革。《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首先确定妻子享有了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除配偶外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为:直系卑(晚辈)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而且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问性别。但直到20世纪40年代,农村的财产继承原则还是传统的作法,姐妹无论出嫁与否,均不能继承财产。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保护弱势一方等原则,继承制度更加精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摘编自张彩娟《中国家庭财产制的历史变迁与现代重构》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近现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的进步之处,并简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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