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某中学的学生张某(16周岁)与同学丁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张某殴打丁某,导致丁某受伤。学校通知家长并及时送去医院。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诉至县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丁某医疗等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丁某的诉求。张某履行完毕后,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某中学承担张某赔偿丁某损失的50%。法院查实,被告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及“某中学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说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案情回顾】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某中学初一年级,系同班同学。一天午休,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至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其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校外医院进行检查,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思思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且无法完全恢复。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经法院了解,校方办学过程中,坚持安全教育常态化,并于校园醒目位置已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校内“恶作剧”当适度为宜,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遭到法律追责。
【案情】
某中学初一学生思思午休期间在课桌前起身时,同学小杰搞恶作剧拿开了思思的椅子,思思落座时坐空,后脑磕到凳子后躺地不起。该中学在办学过程中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并非常注意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思思第一时间被值班巡逻老师和该班同学送往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双方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其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校外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当天的初步检查结果只是表面挫伤。由于思思持续头痛、眼睛痛、脖子疼,随后被医院检查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思思的视力急剧下降。
因思思受伤前眼睛视力正常,坐最后一排不用戴眼镜。思思父母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小杰父母赔偿10万余元,后者不服提出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若小杰父母认为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结合法律与生活、逻辑与思维的知识,说明二审法院是否会支持小杰父母的上诉请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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