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较易0.85 引用1 组卷59
2013年1月,吴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当日吴某为王某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及约定的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吴某未偿还借款,王某也未向吴某催要该笔借款。2023年的一天,王某忽然发现吴某打的借条,这才想起吴某借款未还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可能丧失胜诉权
②吴某为王某出具的借条属于诉讼中电子证据
③本案中吴某借钱不还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④这个案件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可能丧失胜诉权
②吴某为王某出具的借条属于诉讼中电子证据
③本案中吴某借钱不还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④这个案件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23-24高二下·四川成都·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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