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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开放性试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187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殷某是一名配音师,其发现他人利用自己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这些作品中的声音来自K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且生成的AI声音与殷某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

据了解,殷某曾接受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公司将殷某为其录制的音频提供给K公司,允许K公司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自己的产品及服务。K公司将殷某的音频作为素材进行Al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自己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殷某认为,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材料中的两家公司是否侵权,并简述理由。
(2)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以“K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为结论构建一个符合推理规则的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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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三段论正确推理的一般规则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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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案件回眸★

殷某是一名配音师,曾接受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公司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后该公司将殷某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某软件公司,允许其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某软件公司以殷某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相关服务平台对外出售。后殷某发现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遂将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其将有音频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录音制品用于与某软件公司合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个环节都已签署协议和支付费用,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某软件公司辩称,其已获得涉案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说明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12月至20232月分别开设了“企鹅代商网”“金招代刷网”等6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将订单转让给其他团队,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腾讯网站产品服务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腾讯网站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材料二   在审查接受该公司订单转让的那些团队时,三位执法人员分别得出三个结论:第一位执法人员认为,甲团队的部分人参与了虚假提高活动;第二位执法人员认为,甲团队技术不具备,没有参加;第三位执法人员认为,丙团队没有参加。经过调取录像取证,三位执法人员只有一个判断正确,又根据技术的连接性判断,只有乙团队参加,丙团队才能参加。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
(2)结合材料二,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分析材料中哪些团队确定参加了该活动。
(3)结合材料,分析该案件的判决对经营者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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